土地出讓金應由業主自己承擔

前期回顧: 採訪 北海佲墅小區業主 趙先生:你的證上寫的是經濟適用房還是拆遷安置房?經濟適用房。

採訪北海佲墅小區業主朱先生:”我們不是員工,他給我辦了一個拆遷安置房“。

採訪北海佲墅小區業主王先生:”你們買房子就是按正常商品房買的?對,他不說是這個經濟適用房,也不說拆遷安置房。“

業主們告訴記者,購房時開發商濱州市新宇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承諾是大產權,雙方簽訂的是商品房買賣合同。前段時間,業主們拿著房產證去不動產中心辦理不動產證時,卻被告知他們的房子目前辦不了不動產。

北海佲墅小區業主趙先生:”辦房產證的時候開發商我還問過他。以後能不能辦不動產呀。他說你這個房產證和不動產證是一樣的。“

北海佲墅小區業主楊女士:”我們去辦的時候,他就說我們不能辦,因為我們的土地性質是劃撥。“

節目播出之後,北海佲墅小區開發商——濱州市新宇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相關工作人員聯繫到我們欄目組,希望對這件事作出解釋。

在位於北外環路和渤海十五路附近的新宇大廈五樓,記者見到了北海佲墅開發商——濱州市新宇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副經理季樹敏,季樹敏告訴記者,北海佲墅項目是在第三油棉廠的土地上建設的。此項目分為三期,其中反映問題的業主們所居住的第一期是棚戶區改造項目。

濱州市新宇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副經理 季樹敏:根據我公司與第三油棉廠的協議建設的房子大部分用於三廠職工購置,其中剩餘的部分,對外出售,根據協議出售的目的,所回收的資金。主要是用於第三油棉廠拖欠職工已經十年的勞保和醫保集資和其他的一些費用。

季樹敏說,北海佲墅一期房屋是在2013年對外出售的,當時屬於期房,在雙方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上,第一條項目建設依據明確寫明,出賣人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規劃用途為城鎮住宅用地,出賣人經批准在上述地塊上建設商品房,北海佲墅小區2014年竣工,2015年開發商組織購房者辦理房產證。

濱州市新宇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副經理季樹敏:”也就是說這個房子在籤合同的過程中,和辦理房產證的過程中,這個業主是明確知道這個房子是建設在劃撥用地上。“

季樹敏說,2015年按照當時相關政策,建設在劃撥土地上的商品房,都能正常過戶交易買賣。

濱州市新宇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副經理季樹敏:”他們現在手裡的房產證也是合法的,可以不辦理,完全能夠保證這個房子是歸業主所有,因為這個劃撥土地上和出讓土地都是商品房,也是大產權,按照當時的政策,劃撥土地上的房子應該是完全屬於個人的財產,可以進行自由的交易買賣···2018年5月份以後,政府出臺了一個關於棚戶區改造的一個文件,這個文件出臺以後,才出現了這麼一個問題,也就是說在劃撥地上建設的棚戶區改造房,需要交納土地出讓金才能辦理不動產證,因為原來沒有這個文件,所以無法執行這一塊,這個文件也不能溯及既往,只能說對現在的一些項目,進行規定。“

季樹敏說,按照雙方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出賣人幫助買受人辦理完產權登記手續之後,雙方的合同關係就已經結束了。

濱州市新宇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副經理 季樹敏:”我們也替大家辦理好了房產證,按當時的政策,這個房產證,這個房產證是可以自由交易的,當時的業主也沒有什麼異議,第二我們和業主之間就是一種合同關係,當我們幫助業主把這個房產證辦理完成之後,這個合同所規定的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已經履行完畢。“

根據這幾條理由,季樹敏認為,現在業主辦理不動產證,要求開發商承擔土地出讓金的做法是不合理的,這部分費用應該由業主自行承擔。

濱州市新宇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副經理 季樹敏:”在濱州市還有很多,像一些國有單位,全民所有制單位,房子當時好多就是建在劃撥土地上的,這些房子在辦理不動產證的時候,都是自己拿的出讓金,然後辦理不動產證,其中一個非常明顯的例子,我們大家也都知道,當時北海花園這個小區,他們買了房子以後在這個辦理不動產證的過程中全部是自己拿的,土地出讓金還有好多單位,所以說根據以上幾點,我們認為這個業主提出讓我們交出讓金,給他們辦理不動產證是不合理的,應該由業主自行辦理。“

此外,為什麼業主們的房產證上有的寫著經濟適用房,有的則寫著拆遷安置房呢?季樹敏是這樣解釋的。

濱州市新宇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副經理季樹敏:”因為當時在房產局的微機系統之內,沒有棚戶區拆遷安置房這個科目,所以就登記了這一個,但是後期覺得這個登記是不合理的,然後改了現在在這個房產局登記簿裡面全部改變為拆遷安置房,而不是經濟適用房··因為經濟適用房,這個安置需要國家安政策,需要好多的條件,我們這些人們也不符合這些條件,我們正在協調不動產局把經濟適用房改為拆遷安置房。“

對此你怎麼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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