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定條件下行政允諾應當履行給付義務

【案情】

2006年,被告山東省淄博市某區人民政府制定併發布了《招商引資優惠政策》等一系列文件,承諾對引進區外投資項目的引薦人進行獎勵。作為具有招商引資任務和招商引資項目所在地的南定鎮人民政府出具證明材料,證明外資投資項目麥德龍商場系原告程某某推薦引進,且該項目已建成投入運營,因此向被告建議為程某某辦理招商引資獎勵。隨後,原告程某某向被告提交有關材料申請行政獎勵,被告於2015年2月27日作出答覆,認為程某某的引薦人身份不能認定,不符合招商引資獎勵條件,不能對其進行獎勵。程某某對該答覆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分歧】

第一種意見認為,程某某的引薦人身份不能認定,不符合招商引資獎勵條件,不能對其進行獎勵。第二種意見認為,政府應當履行其在招商引資政策中作出的獎勵允諾,否則構成行政不作為,人民法院可依據獎勵政策判決其履行獎勵義務。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本案被告淄博市某區人民政府制定併發布的《招商引資優惠政策》等文件,是該區政府為發展本轄區經濟而制定的對引進區外投資項目的獎勵措施,符合本地區的經濟發展利益,是政府為實現公共利益的管理目標,向行政相對人作出的為自己設定義務的行政允諾行為。一旦特定行政相對人作出了政策文件所期待的行為,則他與政府之間就建立起一種公法上的債權關係,政府是債務人,而完成相應招商引資行為的行政相對人則是債權人。行政允諾行為是一種新型的行政管理行為,在現行法律中沒有明確規定,但是在行政活動急劇擴張的現代行政背景下,要求所有的管理活動均具有法律依據並不現實。只要不違反憲法和政府組織法,行政機關就有權行使公共管理職能, 從事積極的行政管理活動,服務於公共利益。因此,政府的招商引資獎勵允諾構成其在特定條件下應當向行政相對人履行的給付義務,其拒絕給付的行為有可能侵犯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應當允許行政相對人通過行政訴訟尋求救濟,這也符合行政訴訟法的立法精神。人民法院在審理該類案件時,應當要求原告對其主張的兌現引資獎勵的請求承擔舉證責任,以證明自身從事相應的招商引資活動。本案中,原告程某某提交的南定鎮人民政府出具的引薦人證明等證據材料,能夠認定程某某是麥德龍投資項目的引薦人,符合被告《招商引資優惠政策》規定的獎勵條件,根據信賴利益保護原則和合同制度原理,被告淄博市某區人民政府應當兌現允諾給予獎勵,其拒絕對程某某進行獎勵的行為構成不履行給付義務之行政不作為,因此,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被告對原告的申請作出行政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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