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履行」的合同已經成立並生效了嗎?

原告有私有房產位於南關區黎明村東前屯,有合法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屋所有權證》。2012年,原告與長春經濟技術開發區土地局補證行政不作為一案中,土地局出示了一份署名時間為2008年6月16日簽訂的《房屋拆遷補償協議》,但原告對該《房屋拆遷補償協議》毫不知情,該《房屋拆遷補償協議》中原告簽名處是偽造的,並非原告所籤,按手印處也不是原告所按。後經鑑定,被拆遷人簽字處“王某”署名字跡不是原告王某本人書寫。2008年6月17日,王某出具收條一份,內容為:“今收到長春經濟技術開發區房屋拆遷貨幣補償款人民幣捌拾萬元整(即:800000元)。本人領取上述款項後,原2001年3月18日與長春經濟技術開發區拆遷公司簽訂的《房屋拆遷補償協議書》即履行完畢。”該份收條鑑定,收款人處“王某”的簽名字跡系原告王某本人書寫。

被“履行”的合同已經成立並生效了嗎?

被告辯稱:一、原、被告於2008年6月16日簽訂的《房屋拆遷補償協議書》,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協議內容沒有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禁止性規定,該協議合法有效。二、《房屋拆遷補償協議書》已經履行完畢。拆遷補償協議約定,原告已經領取長春經濟技術開發區拆遷辦公室補償各項拆遷補償款合計人民幣捌拾萬元整,有原告簽收的收到人民幣捌拾萬元收條為憑。故按照原、被告於2008年6月16日簽訂的《房屋拆遷補償協議書》的約定,協議書雙方已經履行完畢。

法院判決:2008年6月16日的《房屋拆遷補償協議書》對原告王某不發生法律效力。(審判長葛平人民陪審員張微人民陪審員鄭蕾)

律師觀點:

北京大瀚律師事務所律師李平、秦嘉澤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本案中,2008年6月16日的《房屋拆遷補償協議書》經司法鑑定,被拆遷人簽字處“王某”署名字跡不是原告王某本人書寫,因此該《房屋拆遷補償協議書》依法尚未成立、對原告王臻不發生法律效力,被告認為該協議書合法有效的抗辯主張無事實依據。另外,對於被告提出的2008年6月16日的《房屋拆遷補償協議書》已經履行完畢,因被告提供的證據與本案不具有關聯性,故本院依法未予支持。

(作者:秦嘉澤北京大瀚律師事務所 手機微信同號:18800003885 )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