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桑鎮河北村秦文昌,速來林州法院履行義務

案情介紹:原告王會伏訴被告秦文昌健康權糾紛一案,經林州市人民法院審理後作出(2014)林採民初字第151號民事判決:被告秦文昌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王會伏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鑑定費等各項損失共計28527.35元。法律文書生效後,被告秦文昌未主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原告王會伏向我院申請強制執行,我院依法向被執行人秦文昌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及相關法律文書,責令被執行人收到通知書後三日內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其至今未履行。

失信被執行人信息公告:

採桑鎮河北村秦文昌,速來林州法院履行義務

失信被執行人:秦文昌

性別:男

年齡:65歲

身份證號:4105211953****5010

戶籍所在地:林州市採桑鎮河北村中區42號

立案時間:2015年4月24日

執行案號:(2015)林法執字第694號

執行法院:林州市人民法院

執行依據文書:(2014)林採民初字第151號民事判決

執行依據製作單位:林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28527.35元

被執行人履行情況:未履行

失信被執行人行為具體情形:其他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舉報電話:(0372)6162175

林州市人民法院執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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