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13 購銷合同履行地的確認及違約金的賠償標準

購銷合同是買賣合同的變化形式,它同買賣合同的要求基本上是一致的。主要是指供方(賣方)同需方(買方)根據協商一致的意見,由供方將一產品交付給需方,需方接受產品並按規定支付價款的協議。有的人把買賣合同也叫做購銷合同,那麼如果雙方有一方沒按約定交貨或者付款的話,違約金該怎麼賠償呢?合同履行地的確認是判斷法院管轄的因素之一,購銷合同也不例外。購銷合同的履行地是怎麼確認的?

購銷合同履行地的確認及違約金的賠償標準

一、購銷合同的履行地是怎麼確認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確定經濟糾紛案件管轄中如何確定購銷合同履行地的規定》的規定,確定購銷合同履行地要分三種情況處理:

1、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履行地點或交貨地點,就按合同裡的履行地點來履行;但在實際履行中以書面方式或雙方當事人一致認可的其他方式變更約定的。此時,以變更後的約定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2、當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確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履行地點或交貨地點的。約定履行地的,約定地點就是合同履行地。

3、三種情況下,法院不能以合同履行地確定案件管轄當事人在合同中對履行地點、交貨地點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或者雖有約定但未實際交付貨物,且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以及口頭購銷合同糾紛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確定案件管轄。

購銷合同履行地的確認及違約金的賠償標準

二、購銷合同違約金的賠償標準

合同中既約定了違約金,有約定了定金。一方違約時,可選擇適用定金罰則或違約金條款(兩者不能同時適用)。

因此,如果因甲方過錯導致合同無法履行,乙方可選擇要求甲方雙倍返還定金,或者要求甲方按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但是違約金不能過高,過高的違約對方可以像法院申請降低違約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提起訴訟了,則可以主張自判決生效法定給付時間而沒有履行的延期支付貸款雙倍利息。這也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購銷合同的違約金應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時則按違約所造成的實際損失主張違約損失賠償,主張違約金在合同中沒有約定的情況下很難得到支持。如果違約方長時間不履行合同,可以按照同期銀行利率主張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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