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桑镇河北村秦文昌,速来林州法院履行义务

案情介绍:原告王会伏诉被告秦文昌健康权纠纷一案,经林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2014)林采民初字第151号民事判决:被告秦文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会伏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8527.35元。法律文书生效后,被告秦文昌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王会伏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秦文昌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书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其至今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公告:

采桑镇河北村秦文昌,速来林州法院履行义务

失信被执行人:秦文昌

性别:男

年龄:65岁

身份证号:4105211953****5010

户籍所在地:林州市采桑镇河北村中区42号

立案时间:2015年4月24日

执行案号:(2015)林法执字第694号

执行法院:林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书:(2014)林采民初字第151号民事判决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林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8527.35元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举报电话:(0372)6162175

林州市人民法院执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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