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行業國標後,徵信業該怎麼分類?

本文發表於《徵信》雜誌2018年第6期,作者對本文內容有所修改。作者張金波,男,黑龍江安達人,經濟師,高級信用管理師,信用管理碩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為信用政策、信用標準化和個人徵信。

摘 要:從2017年版《國民經濟行業分類》關於徵信業分類標準出發,追溯徵信業分類的定義,梳理比較政府部門、標準化組織、學術機構、徵信機構關於徵信業分類標準,闡述當前徵信業分類存在的主要特徵,認為各方關於徵信業分類具有內在一致性,提出構建徵信業分類標準的組織保障、技術保障和宣貫保障建議。


關鍵詞:信用標準化;信用標準;信用服務標準;徵信業分類;信用分類

· 正 · 文 · 來 · 啦 ·

2017年9月29日,國家統計局網站全文公佈GB/T 4754—2017《國民經濟行業分類》(簡稱“新版行業分類”),被替代的版本GB/T 4754—2011正式完成歷史使命,步GB/T 4754—1984、GB/T 4754—1994、GB/T 4754—2002後塵一併成為歷史。

筆者注意到,新版行業分類中編號為6940“金融信息服務”小類的說明,在2011版“指向從事金融分析、金融交易、金融決策或者其他金融活動的用戶提供可能影響金融市場的信息(或者金融數據)的服務”的基礎上,增加“包括徵信機構服務”八個字,這意味著“徵信機構”首次在《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明確提出。

與此同時,新版行業分類繼承GB/T 4754—2011小類7295“信用服務”的說明“指專門從事信用信息採集、整理和加工,並提供相關信用產品和信用服務的活動,包括信用評級、商賬管理等活動”(注:2017版此處將2011版的“帳”字修訂為“賬”字);繼承2011版小類6790“其他資本市場服務”的說明“指投資諮詢服務、財務諮詢服務、資信評級服務,以及其他未列明的資本市場的服務”。

這樣,常見的“信用評級”“徵信機構服務”和“信用服務”等術語均在該標準中出現。但筆者發現,國內徵信業的分類標準在政策文件、學術文獻、徵信機構宣傳中不盡一致。本文嘗試通過對徵信業定義、現有徵信業分類標準的梳理,探索徵信業分類標準的構建思路。

一、關於徵信業的定義

新版行業分類為“行業”作如下定義:“從事相同性質的經濟活動的所有單位的集合”。從這個角度出發,徵信業是“從事徵信活動的所有單位的集合”。而“徵信活動”在官方文件首次出現是在《徵信業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31號)的第一條。《徵信業管理條例》在第二條為“徵信業務”下定義——“本條例所稱徵信業務,是指對企業、事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統稱企業)的信用信息和個人的信用信息進行採集、整理、保存、加工,並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動”。這一定義與新版行業分類關於“信用服務”的定義類似。《徵信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明確指出徵信業務的責任邊界,即“徵信機構提供的信息供信息使用者參考”(而非依據——筆者注)。

綜上,筆者認為,徵信業主要面向的對象是企業和個人,徵信業活動(簡稱“徵信活動”)的範圍是企業和個人的信用信息,其流程包括信用信息的採集、整理、保存、加工和提供等五個環節,具有明確的法律邊界。

二、關於徵信業的分類標準

(一)新版行業分類關於徵信業的分類

本文針對新版行業分類關於徵信業分類已經在文首闡述,此處將新版行業分類出現的徵信業類別以表格的形式進行梳理和對比,如下表所示(點擊看大圖)。

新行業國標後,徵信業該怎麼分類?

(二)部分國家標準文件關於徵信業的分類

國家統計局在2015年發佈的《國家科技服務業統計分類(2015)》和《生產性服務業分類(2015)》中,均有關於徵信業的分類。但筆者認為該分類僅是徵信業的場景化應用,其本質上仍是“信用服務”。但值得一提的是,目前行業高頻詞“信用科技服務”就源自《國家科技服務業統計分類(2015)》。

GB/T 22117—2008又將廣義徵信業分為徵信、評級和其它信用服務,其它信用服務包括保理、國際保理、信用擔保、信用保險、信用管理諮詢等。

(三)主要法律政策文件關於徵信業的分類

《中國人民銀行信用評級管理指導意見》(銀髮〔2006〕95號)將信用評級分為“銀行間債券市場金融產品信用評級、借款企業信用評級、擔保機構信用評級”。2013年,中國人民銀行將小額貸款公司評級列為信用評級種類之一。

2016年10月12日,國務院法制辦在官網發佈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信用評級業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信用評級業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將評級業務對象分為“經濟主體、債務融資工具,其中債務融資工具包括貸款,金融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企業債券、公司債券”等。

《徵信業管理條例》第二章根據信息主體不同,將徵信分為企業徵信和個人徵信。2013年12月20日中國人民銀行印發的《徵信機構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13〕第1號)、2016年9月2日中國人民銀行印發的《企業徵信機構備案管理辦法》(銀髮〔2016〕253號),同樣將徵信分為企業徵信和個人徵信。

《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國發〔2014〕21號),根據機構屬性和服務層次不同,將徵信機構分為公共信用服務機構和社會信用服務機構,相應地將徵信業的服務分為信用信息的基礎服務和增值服務。《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繼承黨的十七屆六中全會的提法,將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領域根據信息主體類型分為政務誠信、商務誠信、社會誠信和司法公信。

(四)主要書籍、學者關於徵信業的分類

《信用管理師(基礎知識)》第二章根據信用產品性質不同,將廣義徵信業分為傳統徵信服務、現代徵信服務1。《信用管理師(基礎知識)》第二章的撰寫人是中國社會信用體系理論創立者、奠基人林鈞躍教授,進一步上述理論重新整理成以下的框架體系。筆者認為下圖分類是GB/T 22117—2008關於廣義徵信業分類的升級版(點擊看大圖)。

新行業國標後,徵信業該怎麼分類?

廣義徵信業分類(最新版)

《徵信業管理條例》第一章第二條,出現關於金融信用信息和政府部門履職過程中徵信活動的表述。中國人民大學吳晶妹教授進一步根據應用場景將徵信業務分為公共徵信、金融徵信和商業徵信

根據筆者的研究,雖然《徵信業管理條例》沒有出現“商業徵信”概念,但如根據第二條的分工,目前國內金融徵信業務恰恰主要是由中國人民銀行主導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來承擔、由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來執行。國內公共徵信恰恰是由國家發改委力推的各級政府建設的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而徵信機構的純市場化運作的業務恰恰是“商業徵信”。

上海市信用服務行業協會研製的QYXBW1—2007《商業徵信準則》(注:該標準當時以企業標準形式發佈、但起到了團體標準的作用),在國內首次提出“商業徵信”這一術語。

《中國徵信業發展報告(2003—2013)》在第一章的標題中出現了“商業徵信”和“金融徵信”2,這種分類與吳晶妹教授形成了默契。

中國人民銀行徵信管理局編著的《現代徵信學》一書,根據信用產品性質不同,將徵信業分為信用登記、信用調查、信用評分、信用評級等四類

時任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黨委書記王曉明在《徵信體系構建制度選擇與發展路徑》一書中,將《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的“基礎服務”和“增值服務”二分法擴展為“基礎產品”“增值服務”和“衍生服務”三分法。

(五)部分行業機構關於徵信業的分類

1.部分徵信機構關於徵信業的分類

中誠信徵信官網將徵信業分為個人徵信、企業徵信、社會信用建設、市場調研諮詢。聯合信用徵信官網將徵信業分為企業徵信、個人信息服務、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信用評價、信用風險諮詢。

金電聯行官網將業務分為“金融大數據”“政務大數據”和“產業大數據”。芝麻信用官網總體上將業務分為“個人信用”和“企業信用”。考拉徵信官網將業務分為“考拉徵信分”和“考拉商戶分”。前海徵信官網將業務分為“個人徵信產品”和“企業徵信產品”

2.部分評級機構關於徵信業的分類

中誠信國際官網將信用評級分為企業評級、金融機構評級、結構融資評級、固定收益類金融產品評級、國家主權評級,以及評級衍生業務(包括信用信息服務和信用管理諮詢)。

聯合資信官網將信用評級分為非金融企業評級、金融機構評級、結構融資產品評級、地方政府評級、國家主權評級。

新世紀主營資本市場信用評級業務,其官網顯示將信用評級分為“工商企業信用評級”“金融機構信用評級”“結構融資信用評級”“公共融資信用評級”“信貸市場企業信用評級”。

三、當前徵信業分類的主要特徵

(一)相關政府市場主體缺乏協調,沒有形成徵信業分類協調機制

綜上本文認為,關於徵信業的分類,有《中國人民銀行信用評級管理指導意見》《徵信業管理條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等官方法規政策文件,有林鈞躍、吳晶妹等學者的主張,有徵信機構的實踐結論,也有具有協商色彩的信用類國家標準。

國內知名徵信機構、尤其是市場份額較大的中誠信、聯合、大公、新世紀、東方金誠等很少參與國家標準研製。加之徵信業市場分割嚴重,其監管和自律存在“九龍治水”現象。這就導致政府部門間沒有協商機制,政府與市場、學術機構缺乏制度性的交流機制,形成關於徵信業分類自圓其說的局面。

(二)分類體現機構的定位與立場,具有一定特色

政府部門作為宏觀調控、行業監管部門,更強調徵信業的信息主體和服務層次,以便於加強監管,如《徵信業管理條例》將徵信業活動分為企業徵信和個人徵信,據《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將服務層次分為基礎服務與增值服務。林鈞躍、吳晶妹等學者偏好根據徵信業活動場景和徵信業活動本質來分類。市場化的徵信機構更情願根據服務對象和產品設計上將徵信業進行個性化分類。

筆者曾在《徵信》2017年第7期《徵信機構標準體系研製思路》一文中將當前徵信業所處階段叫“規範階段”,更準確地說是規範階段初期,政府、學術、市場還要進一步加強交流和協商,在達成基本共識的情況下,允許各機構在應用層面百家爭鳴和服務創新。

(三)國內徵信業原有標準滯後,缺失新時代統一標準

目前國內徵信業幾大業務監管方式不同,個人徵信屬於許可,企業徵信屬於名單備案制,信貸市場信用評級自2013年市場化改革後尚未建立有效的監管方式,資本市場信用評級屬於核准制。《徵信業管理條例》公佈後,突逢信貸市場信用評級市場化、人民幣國際化、互聯網金融市場整治、信用評級市場對外資開放等一系列重大事件,徵信業市場監管複雜程度空前。在這一系列事件之後發佈的新版行業分類提出的“徵信機構服務”較以往有進步,但對於中國當前徵信業發展影響捉襟見肘。

2016年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發改委和證監會起草三部門規章《信用評級業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徵求意見,從中可以看出監管當局還希望在行業監管的進行統一的頂層設計。所以說,基於當前監管、市場等原因,

中國徵信業原有標準(尤其是早期的標準)僅起到啟蒙的作用,新時代亟待建立表達各方一致的、統一的、可付諸實踐的徵信業分類標準。

四、各種徵信業分類的內在一致性分析

筆者發現,上述各種分類實際上存在主體、場景、地位、層次和性質等五個維度的內在一致性。

(一)主體維度分類

主體方面,GB/T 22117—2008《信用基本術語》將主體分為政府、企業和個人。《徵信業管理條例》給出的企業徵信、個人徵信定義就是從信息主體類型角度,將全部信息主體籠統分為企業和個人(注:筆者認為用法人和個人更確切)。實際上,廣義企業(法人)根據《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等文件細分為政府機關、司法機關、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企業。芝麻信用、考拉徵信和前海徵信均將其信用服務分為企業信用服務和個人信用服務。《中國人民銀行信用評級管理指導意見》《信用評級業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和中誠信國際、聯合資信、新世紀等信用評級機構基本一致地將信用評級服務分為主體評級服務和債務融資工具評級服務。而主體評級服務基本均包括主權評級、地方政府評級、金融機構評級、非金融企業評級、結構融資產品評級、信貸市場企業信用評級等。

(二)場景維度分類

場景方面,吳晶妹教授所提出的公共徵信、金融徵信、商業徵信,就是指各類信息主體在行政管理與公共事務領域、金融領域、商業領域等場景的徵信活動(筆者注:場景以信息使用者界定)。金電聯行的分類與此異曲同工。

(三)地位維度分類

根據徵信機構所有者性質(地位),將徵信業分為公共徵信機構和商業徵信機構,這點在《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將徵信機構分為公共信用服務機構和社會信用服務機構得以體現。

(四)層次維度分類

層次方面,政府提供公共品,市場提供商品,則政府提供的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等服務屬於由公共徵信機構提供的基礎服務,由社會徵信機構提供的其它補充、線下服務屬於增值服務,更邊緣的,屬於衍生服務。在《現代徵信學》一書中,信用登記即指由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提供的線上基礎服務,而信用調查、信用評分、信用評級則屬於線下增值服務。

(五)性質維度分類

性質方面,即將徵信業性質分為信息和諮詢。筆者認為林鈞躍教授近年提出的信息類、服務類、公共徵信系統三分法是早期信息類、服務類二分法的與時俱進,但建議將公共徵信系統移至信息類,進一步將信息類分成公共服務、商業服務兩層;或者以“公共——市場”和“信息——服務”將廣義徵信業進行四象限劃分。中誠信徵信、聯合信用徵信兼有主體維度分類和性質維度分類。

綜上,結合對一些細節的調整,筆者認為徵信業五維分類維度及要素如下:

主體:政府部門,司法機關,事業單位,社會組織,企業,個人;

場景:公共,金融,商業;

地位:公共徵信機構,商業徵信機構;

層次:基礎服務,增值服務,衍生服務;

性質:信息類,金融類,諮詢類。

五、關於徵信業分類標準的建議

(一)健全建立全國性行業協調機構和社會團體,完善社會信用標準化技術組織

國務院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部際聯席會議(簡稱“聯席會議”)職責第一項就是“統籌協調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相關工作”3。建議充分論證後,將廣義徵信業全部納入社會信用體系範疇。建議進一步加強該聯席會議成員單位的溝通與協調。

建議在2020年之前,貫徹落實《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關於“成立全國性信用協會”的要求,由徵信業相關政府部門、地方性徵信業協會、徵信機構及相關機構發起成立全國性信用協會,將協會作為徵信業利益相關方協商交流平臺,實現徵信業自律、彌補徵信業治理鏈條不足。

進一步完善全國社會信用標準化技術委員會(SAC/TC470)的成員構成

,正確處理與全國金融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等其他標準化技術組織的關係,在充分調研、滿足市場需求基礎上,根據社會信用標準體系總體框架,進一步制定符合新形式需要的徵信業分類標準。

通過健全協調機構和成立社會團體,完善標準化技術組織,就可以同時發揮政府和市場兩方面機制的作用,為達成徵信業分類在內行業共識夯實基礎。

(二)確立國家徵信業通用基礎分類標準,同時鼓勵行業地方等進行創新分類

建議制定覆蓋全國各地區、各行業、各領域的通用基礎的徵信業分類標準,以此為基礎,鼓勵相關機構制定行業標準、地方標準,鼓勵社會團體和企業根據市場需求制定徵信業分類的團體標準和企業標準,從而形成由政府和市場共同供給、公益類標準和市場類標準並存,互為補充、相得益彰的徵信業分類標準體系。

如在全國通用基礎徵信業分類國家標準文件發佈之前,可以由未來的全國性信用協會組織各方共同起草徵信業分類團體標準或技術指導性文件,如可以公佈臨時性的徵信業分類指導性文件,短期內彌補徵信業分類國家標準缺失的不足。

筆者進一步建議,可以在未來的臨時指導性文件和國家標準中,採用五維分類法,以五維空間座標的形式“(a,b,c,d,e)”來清晰表達具體徵信業務,其中“a”代表主體、“b”代表場景、“c”代表地位,“d”代表層次、“e”代表性質。

(三)加強徵信業分類標準的宣貫和應用,樹立全社會關於徵信業分類的共識

徵信業在二十世紀八十年代末起步,直到2013年《徵信業管理條例》公佈、2014年《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印發後才引起社會廣泛關注。《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提出“到2020年,社會信用基礎性法律法規和標準體系基本建立”。而作為最重要標準之一的徵信業分類標準,是制定、協調其它徵信業標準的前提和依據。

因此有必要將徵信業分類標準納入國家和各地區、各行業、各領域信用體系建設工作考核指標之一,有必要將徵信業分類標準與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財政資金髮放、各級信用技術標準補貼、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頂層設計與基礎設施相結合。如今距離2020年末約有將近兩年的時間,樹立政府、學術、市場等相關方關於徵信業分類統一認識尤為緊迫。

六、結束語

《國民經濟行業分類》適用範圍廣、社會影響大,而中國當前處於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初級階段的攻堅期,非常有必要以新版行業分類發佈為契機,本著“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更好地發揮政府作用”原則,結合徵信業的他律與自律要求,構建合理、多層、有序地徵信業治理體系,儘早形成徵信業分類統一標準,為徵信業規範發展奠定基礎。

參考文獻:

[1] 中國就業培訓技術指導中心組織編寫.信用管理師(基礎知識)[M].中國勞動和社會保障出版社,2006:14-15.

[2]中國人民銀行《中國徵信業發展報告》編寫組.中國徵信業發展報告(2003—2013)[EB/OL].http://www.pbc.gov.cn/zhengxinguanliju/128332/128342/128350/2804640/index.htm,2013-12-12.

[3]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建立國務院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的通知(國辦函〔2007〕4號).http://www.gov.cn/zwgk/2007-06/21/content_656936.htm,2007-6-21.

作者文集

關於徵信機構名稱“行業或者經營特點”字樣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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