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地承包人不是农村户口的政策,有什么特别规定吗?

用户69712682716

林地承包人不是农村户口的政策,有什么特别规定吗?

能提出这么精准的问题还真不容易,也说明提问者介入过或者至少咨询过林地承包或流转的相关规定,那么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到底有哪些不同,有什么特别规定呢?

城市居民、农村居民以及本村组居民的相关规定

我国现有的各项林业政策和规章制度都是从无到有,从有到不断健全,不断完善,以适应新时期林业发展的需求。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以后,原始承包人核换发了新版林权证,建立了林权流转制度和相关规定,一旦流转双方达成一致,签订流转合同,便可以过户核换发林权证,但随着少数原始承包人不理智的“清仓式”流转、长期流转,暴露出林权无序流转的弊端,即造成原始承包人“失地”,为了遏制这种现象,保护原始承包人的合法权益,各地曾一度暂停林地公开流转过户,只允许林权在山场所有权内部(所有权为组集体的在组集体成员之间流转,所有权在村集体的在村集体成员之间流转)流转过户。

也就是说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初期,无论是城镇居民、农村居民还是本村组居民都可以随意流转过户山场,但后来暂停了这种无序流转,只允许山场在所有权集体内部成员之间流转。已经流转的也暂停过户发证业务。

林业“三权分置”将打破上述规定,扫清全社会办林业的障碍

但暂停林权的公开流转不是长久之计,也不利于林业的长期健康发展,林业“三权分置”政策应运而生,即将山场的“四权”(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林木的所有权、所有权)精简合并为“三权”,即山场的所有权、山场的承包权、山场的经营权。

林业“三权分置”的核心就是:明晰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放活经营权,通过明晰所有权厘清山场的归属问题;通过稳定承包权来确保集体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保障流转不“失地”;通过放活经营权吸引全社会闲置资金投资林业、发展林业,彻底扫清全社会办林业的障碍。

林业“三权分置”以后的流转规定

实行林业“三权分置”以后,包括前期流转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流转单位或个人,可以及时核发“林地经营权证书”,林地经营权证书明确阐述了该山场的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的主体,林权流转单位或个人持有林权经营权证书,拥有与林权证等同的权利,在流转核定的期限内,可以申报林业项目、可以申请采伐、可以抵押融资、可以再次流转等,而且不受是否城镇居民、是否农村居民、是否本村组集体成员的限制。


简单的说,林业“三权分置”厘清优化了山场的各种权属关系,简化方便了林权流转程序;为新时期林业的新发展扫清了障碍,为致力于林业投资的单位和个人筑起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需要说明的是,林业“三权分置”试点已经成功,尚在推广实施阶段,各地实行的进度不一,但可以肯定的是,“三权分置”实事求是、简单方便、切实可行,必将成为新时期林业流转上的新政策。


风儿悠悠

林地承包人不是农村户口,这是符合政策的。

  1. 集体林地的承包有两种方式,一是林地家庭承包方式。二是林其他方式承包

  2. 林地家庭承包方式是指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每一农户作为承包人与集体经济组织建立承包关系,承包林地用于林业生产经营的方式。家庭全体成员享有平等的初始权。因此,集体经济组织将林地林木发包给农户经营时,应当按照每户所有成员的人数来确定承包林地林木的份额,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按户承包,按人分地”,也叫“人人有份”。这其中的要义就是户户承包,人人有份。
  3. 其他方式承包是指不宜采取家庭承包经营方式的集体林地和林木,由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发包,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或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建立承包关系,承包林地林木用于林业生产经营的方式。这其中的要义是承包者可以是集体成员,也可以是集体以外的成员。

从以上两种集体林地的发包方式,可以清晰的看出,题主所说的林地由城市居民承包,是符合政策规定的。

网友们。你认为对不?

我是凡尘观生活!谢谢!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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