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殺武大郎的人是西門慶,潘金蓮在宋朝會被判死刑嗎

假如殺武大郎的人是西門慶,潘金蓮在宋朝會被判死刑嗎

戲劇《武松殺嫂》劇照

水滸故事裡的潘金蓮,受王婆教唆,將一碗砒霜灌進了武大郎之口,謀殺了親夫。她的下場也比較悽慘:被武松一刀殺死,以命償命。武松殺嫂屬於私人復仇,如果走司法程序呢?拋開《水滸傳》對宋代司法的抹黑化描述不提,按宋朝法律,潘金蓮也是罪無可恕、難逃一死。

潘金蓮謀殺親夫的行為,涉及兩條刑律。《宋刑統·賊盜律》“謀殺條”規定:“諸謀殺周親尊長、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者,皆斬”。宋朝經常有大赦,死罪有時候可以獲得赦免,改為流刑之類。但潘金蓮之罪不在大赦之內,因為《宋刑統·名例律》“十惡條”又規定:“惡逆,謂毆及謀殺祖父母、父母,殺伯叔父母、姑、兄姐、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注云:“惡逆者,常赦不免,決不待時”。謀殺親夫屬於十惡不赦的重罪,即使國家有大赦,十惡罪也不在赦減之列。

總而言之,潘金蓮犯下之罪行,以及應得之刑罰,是當時法律規定得十分清楚的,不存在爭議。值得我們拿出來討論的是另一個問題:假如武大郎不是死於潘金蓮親自喂下的一碗砒霜,而是被西門慶一腳踹死,潘金蓮只有與西門慶通姦的事實,而無參與殺人的行為,那麼她又該當何罪?

我看過一篇評析武松復仇案法律問題的文章,作者說:“假設當初西門慶腳踢武大,致使其死亡,不但要追究西門慶的責任,潘金蓮也是死罪;或者,在謀害武大的過程中,即便潘金蓮沒有實施具體的謀害行為,而僅是一個毫不知情的局外人,那麼,只要武大死於西門慶之手,潘金蓮仍然是死罪。”真的是這樣嗎?

作者的結論當然有宋朝法律提供支持,因為《宋刑統·賊盜律》“謀殺條”中有這麼一條規定:“犯奸而奸人殺其夫,所奸妻妾雖不知情,與同罪。”並附註說明:“犯奸而奸人殺其夫,謂妻妾與人姦通,而奸人殺其夫,謀而已殺、故殺、鬥殺者,所奸妻妾雖不知情,與殺者同罪,謂所奸妻妾亦合絞。”(參見張未然《武松復仇案件的法律評析》)按這一立法,潘金蓮自然是與西門慶同罪。

以今天的司法文明準則來衡量,《宋刑統·賊盜律》的這一條規定無疑是比較野蠻的,與我們印象中宋代司法的文明化進程大相徑庭。這到底是怎麼回事?

其實,熟悉《宋刑統》的朋友都會知道,《宋刑統》的內容基本上抄自《唐律疏議》,連諸多不合時宜的條款都照抄不誤,其中就包括“犯奸而奸人殺其夫,所奸妻妾雖不知情,與同罪”的條文。而在實際的司法過程中,地方法院碰到這類案件時,並不是直接援引《宋刑統》的相關條款判姦婦死刑,而是作為疑案奏讞。

熙寧年間,邵武軍便發生了一起“犯奸而奸人殺其夫”的案子:“婦陳與人奸,謀殺其夫已定,其夫醉歸,陳不鍵門,奸者因入殺之。”邵武軍有個姓陳的婦女與人通姦,姦夫計劃謀殺親夫。這一日,親夫喝醉酒歸來,陳氏沒有鎖門,姦夫得以推門而入,殺掉昏睡中的親夫。如果按《宋刑統·賊盜律》的規定,邵武軍的法院應該判陳氏死罪,但法院沒有這麼判,而是以法律適用有疑為由,呈送中央法司議法。

中央法司在議法時,發生了爭論。大理寺認為,本案中,陳氏只是從犯,而且沒有“加功”,依法當判流刑。宋朝法律概念中的“加功”,是指有協同殺人的行為:“雖不下手殺人,當時共相擁迫,由其遮遏,逃竄無所,既相因籍,始得殺之,如此經營,皆是加功之類”。也就是說,大理寺對“犯奸而奸人殺其夫”案中姦婦的判決,秉持這樣一種定罪原則:看姦婦是主謀還是從犯,是否有“加功”行為,而不是不問青紅皂白一律定為死罪。

不過,大理寺的判決在送刑部審核時,被刑部郎中杜紘駁回。杜紘認為,大理寺議法不當,因為案中陳氏故意不鎖門,是協助殺人,有“加功”的行為。按律,“從而加功者,絞”,陳氏應該判死刑。杜紘其實並沒有否定大理寺的定罪原則,只是不同意大理寺關於陳氏“從而不加功”的裁定。

由於杜紘對大理寺的判決提出了異議,宋政府便將案子發到御史臺“詳審定度”。御史臺詳議了本案之後,首先對崔臺符、韓晉卿、莫君陳等幾名刑部官員提出了彈劾,認為他們在刑部與大理寺發生司法辯論時,“無所可否,但據狀申都省”,“循默苟簡,無任責之心”。結果崔臺符被“罰銅十斤”,韓晉卿、莫君陳“各八斤”。

那麼是不是說明御史臺贊同杜紘的主張呢?不是,因為御史臺最後裁定,刑部郎中杜紘“駁議不當”,也要懲罰,導致“杜紘罰銅八斤,展磨勘二年”。據此,我們可以合理推測,邵武軍因姦殺人案最終的結果,應該是維持大理寺的判決,陳氏並沒有被判死刑。

南宋時,法律更是明確規定,“諸犯奸而奸人緣姦殺其夫,妻不知情者,奏裁。”敕文收錄入《慶元條法事類》。宋朝司法,敕文的適用優先於刑統,換言之,《宋刑統》中關於“犯奸而奸人殺其夫,所奸妻妾雖不知情,與同罪”的條款,是存而不論的“睡眠條款”。潘金蓮如果沒有參與謀殺武大郎,按照宋朝法律與司法慣例,她是罪不至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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