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創) 網絡購物七日內無理由退貨的疑難問題

(原創) 網絡購物七日內無理由退貨的疑難問題

與網絡購物的發展規模和趨勢相對應,網絡購物過程中的現實矛盾也愈發顯現,經過自2014年立法後近兩年的電商實踐,關於“網購七日內退貨”如何有效、公平地執行,形成對網絡購物健康發展所必須解決的客觀問題。

(一)“七日”期限怎麼界定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和《網絡交易管理辦法》第十六條分別對如何退貨、退款也作了限定:對於依法退貨的商品,消費者需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網絡商品經營者應當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內返還消費者支付的商品價款。根據網絡交易實踐,這個“七日”的界定存在幾個難點:

1、時限起點“收到”的確認問題

法律規定七日的起算點是收到之日,在網購過程中的商品簽收行為就很關鍵了,在快遞行業未能完全信息化、實名制和規範化的今天,誰簽單、何時簽單、是否本人簽單等客觀問題足以影響七日時限的認定。

2、七日期限的起算點的確認問題

法律規定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該期限的起算點是否包括當日?還是從收到的次日起開始起算這個七日時限,需要做出統一而具體的規定。

3、沒有準確退貨信息的確認問題

現實網購環境下,電商銷售者不公示、不告知商家準確、有效信息的情況還比較普遍,這勢必導致消費者的退貨無門、退貨難、反覆退貨問題,面對這類問題,是否繼續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的法律規定,需要立法予以明示。

4、七日與週末、法定節假日的關係問題

法定的這個“七日”是指工作日還是自然時間?從民法上來說,“7日”是一個期間,計算到第7日時,終止日如果趕上國家法定節假日和雙休日,必須向後順延1天,也就是節假日和雙休日結束的第一天可為第七日。在消費者權益保護領域,應當對該七日期限給予進一步確定。

5、法定七日期限與網絡電商自定期間的關係問題

實際電商銷售中,經常可見有商家或電商平臺自行規定網絡購物最長可以15日、1個月等期限的無理由退貨。普通消費者可以認為法律鼓勵競爭,鼓勵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更好的服務,只是規定了最低期限,如果經營者規定了無理由退貨的更長期限,對消費者將更有利,應當尊重當事人的自由意志。

(二)“不宜退貨”怎麼理解和適用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和《網絡交易管理辦法》第十六條分別規定“其他根據商品性質並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關於排除七日內無理由退貨適用的這樣一個“兜底條款”屬於立法技術。

由於沒有對“不宜退貨”的判斷標準,甚至誰有權判斷都沒有明確,經營者和電商網站在實際經營操作中要麼不明確,要麼自己制定標準,要麼適用格式合同或格式條款,非常容易產生爭議。筆者認為本法律條款的適用必須滿足一個前提和兩個條件:一個前提是“商品性質”,《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不宜退貨”商品所提到的“商品性質”,應該是根據社會、商家、消費者普遍認同的商品屬性,電商應給消費者說明充分的理由,立法應當給予一定的指引;兩個條件一個是電商銷售者應當事先對消費者進行公示說明、事先告知購買這件商品是否適合無理由退貨,一個是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要與消費者一對一進行約定。

(三)“完好”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和《網絡交易管理辦法》第十六條分別規定:“消費者退貨的商品應當完好。”

1、“完好”的標準是什麼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楊立新認為,“消費者退貨的商品應當完好”就是說,符合無理由退貨情況下,消費者應當保持退貨商品本身完好無損。只要是明確消費者為檢查、試用商品而拆封且商品本身不汙不損的,應當認定為商品完好,可以享受“7天無理由退貨”。網購與實體店購買相比,消費者已經失去直觀的檢查和試用商品的機會,某些商品也只有拆封後,才能獲知其具體性能,因此不應給消費者設置過高的退貨門檻,已拆封不得作為拒絕退貨理由。但是,基於市場交易關係的穩定發展,立法層面應當對商品完好的標準做出規定。

2、法定“商品應當完好”與包裝完好的關係

商品完好和包裝完好是兩個概念。在實踐中,有商家提出要求包裝完好才退貨,這樣的條款顯然不合理。消費者收到商品以後必然會拆封,但拆封不會影響商品本身,商品本身是完好的,商品附帶的附件也是齊全的,這些應該是商品完好的要件所在,至於包裝是不是拆封了,不應該包含在其中。因此,拆包裝不能叫“商品不完好”,“已拆封不得作為拒絕退貨理由”,拆包裝是驗貨必經過程。

3、“完好”的階段性保護

無理由退貨中的商品完好,還涉及在哪個環節完好。比如,商品在消費者手裡完好,但在退貨過程中由於快遞或者物流的原因,商品出現了損毀,應該由誰來負責?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民法室主任賈東明認為,七日無理由退貨所強調的商品完好,應是指商品在消費者這一環節保持完好。

(四)商品退貨運費由誰承擔?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和《網絡交易管理辦法》第十六條分別規定:“退回商品的運費由消費者承擔;網絡商品經營者和消費者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無理由退貨的前提是退貨時不需要任何理由,給予了消費者單方解除合同的權利,一般情況下運費由消費者承擔,有利於電子商務行業健康發展,也有利於提醒消費者理性退貨。如果經營者和消費者另有約定,則按照約定執行。

另外,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如果消費者網購的商品本身存在質量問題,則應由經營者承擔運費。

對於七日內無理由退貨所涉及的送發貨的運費承擔問題,以及因退貨地址、退貨聯繫人等原因造成的多次退貨行為的運費問題,應當給予進一步明確。

(五)霸王條款的認定與處理問題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及《網絡交易管理辦法》等新規的可操作性還需要實踐檢驗和進一步立法完善。目前,在電商領域流行以“不影響二次銷售”為七日無理由退貨的適用條件,但對於如何判定“不影響二次銷售”缺乏統一標準。

面對網購電商領域的層出不窮的霸王條款,購銷雙方發生糾紛時如何解決,仍面臨許多細節問題;另一方面,法規不能窮盡列舉進行無理由退貨的商品。因此,制定出法定意義上的視為“商品不完好”的具體判定標準很有必要性。

(六)惡意退貨或惡意維權問題

惡意退貨,主要是指商品本身不存在買賣前後認知上的偏差,而以造成銷售者不便或損失為目的的故意退貨行為。惡意退貨,是現實存在的問題,比如消費者退回來的貨根本不是銷售者的貨,而賣家卻要深陷不執行七日內無理由退貨的尷尬中,對賣家是很不利。為保護網絡交易的權利平衡和法治化,對購買之後惡意退貨行為如何認定、如何處罰,有待立法解釋和規範。

如何面對惡意維權?七日內無理由退貨會遇到很多問題,比如黃金、珠寶等貴重物品的價格是隨機波動的,消費者隨意退貨的話,難免造成商家的損失;7天無理由退貨的規定也不宜適用於批發購買行為,如買家大量囤貨後再使用七日內無理由退貨權利,對賣家非常不公平。因此,《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既要保護消費者權益,也要維護商家的合法權益,以實現權利平衡的最大公約數。

(七)退貨的再處理問題

根據法律規定以及商家約定的退貨,必然產生退回的商品本身,還有配件及贈品,這部分退回商品及相關物品的再處理問題,涉及商品的性能、品質和其他消費者的根本利益。比如,眾多電商對於退貨規定的條件是“不影響二次銷售”,這意味著退貨回來的商品能再次銷售,如服裝類商品的退貨,消費者收到的可能是被穿過再退回來的衣服,下一個消費者的權益恐難獲保障。

基於退貨再銷售的現實問題,必要建立完善的退回商品檢驗程序、質保制度,以及再次銷售的規則,杜絕以次充好、以退回商品作為全新商品再次銷售。

(八)商家實名制與信用體系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第二十一條 經營者應當標明其真實名稱和標記。租賃他人櫃檯或者場地的經營者,應當標明其真實名稱和標記。”《網絡交易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從事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從事網絡商品交易的自然人,應當通過第三方交易平臺開展經營活動,並向第三方交易平臺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證明、有效聯繫方式等真實身份信息。具備登記註冊條件的,依法辦理工商登記。”即明確要求開網店必須實名制,個人開網店須通過第三方平臺交易。

筆者總結的上述關於網購七天內無理由退貨的疑難問題,應當及時通過不同層級的法規制度和立法體系予以儘快、儘可能地完善和規範,以有效保障交易雙方的公平權利,促進我國電商事業的健康、有序發展。在前文分析到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2016年2月5日發佈的《網絡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指引》(徵求意見稿)中對上述疑難問題有所涉及和解決,但仍然不完善,希望主管部門能夠集思廣益,基於電商市場現實,豐富完善《指引》內容,儘快頒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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