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過程中,查封不動產有哪些流程?

東友律師事務所

提問的是執行過程中,那麼就是已經有生效法律文書了,申請人依法在兩年時間內可以向案件受理法院申請執行,不動產的執行也是執行的一部分,以前偶然機會也參與了幾次執行工作,根據自己的一點經歷結合法律說說吧。

對於不動產的執行一般比較謹慎,必須要保證權屬明確,不能有爭議。在查明被執行人所有的不動產情況後,一般首先發出執行通知書給申請人和被執行人,限定期限要求被執行人主動履行義務,同時也要準備執行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如果被執行人依然沒有履行義務的舉動,那麼執行部門會到不動產登記部門進行查封工作,房屋及土地使用權以前是房管局和國土局,現在可能去不動產中心。

以前去查封一棟房屋,先去的是房管局,在核實了工作證並複印了一份,將協助執行通知書和執行裁定書一併交給了房管局工作人員,他們在系統查詢了房屋情況,在系統標註房屋為查封狀態,完成了第一步。然後去了國土局窗口,也是提交了一樣的工作證複印件和相關的法律文書,他們對查封房屋的土地使用權也標註狀態,最後到實際房屋處貼了封條和簡單的公告,並告知了附近的住戶和基層組織的人員。一般這樣的話,很多人也主動要求和解,但是還是有人不以為然,非要等最後的拍賣,每年也有一些。各地的程序也許有不同,大致應該是這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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