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沒有過戶,合同無效,但長期佔有使用,算善意取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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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算。根據《物權法》的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什麼是善意取得呢?《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了善意取得制度。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 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前兩款規定。

所以,如果雙方已經簽訂了合同,對於不動產房屋的善意取需要滿足兩個條件:1. 受讓人受讓不動產時是善意的;2. 已經支付了合理的價格。不是長期的佔有和使用,那麼長期的佔有和使用能夠對於取房屋的所有權可以起到輔助作用,不是關鍵性的作用。


律師王偉華


合同有效,按照市場價支付房款並辦理房屋過戶手續後,才能構成善意取得。


葛容律師


【每日講法觀點】房屋沒有過戶,合同也無效,雖然長期佔用房屋,但並不算善意取得。


什麼是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也稱作及時取得,一般是指沒有處分權的人轉讓標的物給善意第三人的時候,善意第三人可以取得標的物所有權,而所有權人不能要求善意第三人返還原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對於善於取得的規定,善意取得並不僅限於所有權,其他物權也可以產生善意取得的效力。

法律從保護交易安全和便捷的角度考慮,規定了善意第三人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下,可以取得無權處分人轉讓的物的所有權。所以善意取得制度作為所有權保護的一種例外情形,是無權處分的一種特例,是對所有權的一種限制。

善意取得一般需要具備如下條件:

  • 第三人受讓動產或者不動產的時候是善意的;
  • 以合理的價格進行轉讓;
  • 轉讓了動產或者不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善意第三人在交易的時候,如果符合上述條件,就可以取得動產或者不動產的所有權。而原來的所有權人無法請求善意第三人返還原物,只能向無權處分人請求賠償損失。


結合問題分析

題主的問題是房屋沒有過戶,並且合同也是無效,但是長期佔用在房屋內,顯然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

善意取得的幾個條件,第一交付的不動產需要登記的應當登記、第二第三人是善意的,目前看來題主並不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因此不屬於善意取得。

總結

善意取得作為所有權保護的一種例外,是為了側重於保護交易的安全,保護善意第三人的信賴,只要第三人在購買物的時候盡到了合理的注意義務,不管處分權人是否有權處分,善意第三人都可以取得物的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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