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检察职能 防范金融风险 上海检察重拳出击

导语

发挥检察职能 防范金融风险 上海检察重拳出击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是国家重要的核心竞争力,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今年4月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事关国家安全、发展全局、人民财产安全,是实现高质量发展必须跨越的重大关口。

6月25日上午,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以“强化检察服务保障,助力‘三大攻坚战’”为主题的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为打好“三大攻坚战”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重点强调在服务保障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方面,检察机关要紧紧围绕聚集金融风险、影响金融安全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加大惩治和预防金融犯罪工作力度,依法保障金融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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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7日上午,上海市检察院召开“发挥检察职能 防范金融风险”暨2017年度上海金融检察白皮书发布会。市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龚培华通报2017年度上海金融检察白皮书及金融检察工作情况。市检察院金融处处长肖凯、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公诉处副处长顾佳、黄浦区检察院金融检察科科长樊蓉、徐汇区检察院公诉科副科长许磊参加发布。来自新华网、人民网、法制日报、检察日报、中央电视台、中新社、解放日报、上海电视台、上海广播电台等中央及本市近30家媒体参加了新闻发布会。

一、2017年本市检察机关办理金融犯罪案件特点

2017年,全市检察机关共受理金融犯罪审查逮捕案件1217件/1836人,批准逮捕1525人。金融犯罪审查起诉案件1662件/3107人。案件共涉及五类19个罪名,包括金融诈骗类犯罪878件/

1031人,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类犯罪737件/1986人,妨害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类犯罪3件/5人,扰乱市场秩序类犯罪10件/46人,金融从业人员犯罪34件/ 39人。

特点一

金融犯罪风险在金融机构之间交叉传递,持牌金融机构卷入犯罪漩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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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金融犯罪活动呈现从非法金融机构向持牌金融机构的扩散蔓延之势,利用或者针对持牌金融机构犯罪的大案、要案频现。

2015年,本市出现罕见的保险代理公司以单位名义直接从事非法集资犯罪的案件,持牌保险代理公司公开出售虚假理财产品,并勾结多名银行工作人员通过银行渠道进行销售,涉案金额超过13亿元。

2016年开始,各种利用通道业务、银行承兑汇票回购式转贴现业务等方式骗取银行巨额资金的犯罪案件不断出现,每起案件均造成银行损失数亿元乃至逾十亿元。

2017年,吴某某利用其实际控制的持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融资平台,采用制作虚假财务报表等手段,欺骗监管机构和社会公众,以承诺还本付息且高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为诱饵,向社会销售投资型保险产品非法吸收巨额资金,至案发实际骗取652亿余元,严重危害了金融市场安全。

特点二

非法集资犯罪案件高发,涉众型金融犯罪风险容易扩散叠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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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度,非法集资案件继续高位运行,大案、要案频发,全市检察机关共受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审查起诉案件672件/1914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数为2016年案件数的2倍,2015年案件数的6.1倍。2017年集资诈骗案件数比2016年上升46%。

特点三

网络金融犯罪日渐突出,技术风险成为新型金融产品的主要风险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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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案件反映出,不少传统金融犯罪在网络空间衍生出新的模式。如支付宝推出的“蚂蚁花呗”、“蚂蚁借呗”等原本旨在服务社会公众个人小额消费信贷和小微企业融资需求的普惠金融产品,被不法分子利用实施犯罪,侵害了合法金融创新主体的权益。又如李某某保险诈骗案中,李某某谎称自己手机被盗,其手机内支付宝被他人转移资金人民币5.33万元,向支付宝公司申请“账户安全险”赔付,骗得保险公司的赔偿款人民币5.33万元。

特点四

普通金融犯罪屡禁不止,金融机构风险防控和金融消费者风险意识仍需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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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的金融犯罪案件中,全市检察机关受理信用卡诈骗审查起诉案件765件,自2015年以来已连续三年呈下降态势,尤其是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案件降幅更为明显,体现了司法机关统一证据标准、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司法理念,既维护了持卡人的合法权益,也强化了银行在发卡环节的风险控制。此外,其他信用卡诈骗案件犯罪手法较为趋同,例如拾得他人遗失在ATM机中信用卡的案件比重较大,占到其他类型的信用卡诈骗案件20%,反映出信用卡持卡人对用卡安全意识不足,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

特点五

内部人犯罪风险仍需重视,金融从业人员发案领域和罪名变化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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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上海检察机关共受理金融从业人员犯罪案件34件/39人,涉案金额46亿余元。案件数、涉案人数以及犯罪金额处于历年的较高数量水平,近半金融从业人员案件来自证券行业,出现保荐人、类金融机构高管受贿等新类型案件。

从业人员犯罪有两点趋势尤其值得关注:

➀犯罪日趋高管化、年轻化趋势,2017年从业人员犯罪案件中39名被告人中21人担任等金融机构高级管理职务,20人在40岁以下,年龄最小的仅26岁。

➁同一组织架构内团伙作案现象严重。如在某保荐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中,证券公司投资银行部总经理与2名下属共谋从相关企业获得非法利益,形成了环环相扣的犯罪流程,由一名下属担任保荐代表人,全面负责IPO项目的材料撰写以及上会前的准备工作,另一下属负责IPO项目招股说明书中非财务部分的撰写,总经理则在该项目的立项会、内核会中行使投票权,三人分工明确,“合作”长达近三年,获利逾千万。

二、2017年上海金融检察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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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在各项改革不断深化之际,全市金融检察部门紧紧围绕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国家战略要求,全面发挥捕、诉、防、研四项职能。

1、三级院高效联动,严惩金融犯罪

加大涉众型犯罪案件办理和风险防控工作,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追赃挽损,对新类型、疑难复杂案件加强研判应对,以专业化办案优势圆满完成各项办案任务。

2、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积极服务保障国际金融中心建设

市检察院制发了《上海检察机关关于充分发挥金融检察职能惩治金融犯罪防范金融风险的意见》,在防范金融风险创新思路,在加强金融领域行刑衔接创新举措,在推动金融从业人员法律服务与犯罪预防工作取得新成效。

3、继续推动金融检察专业化建设

紧抓司法改革、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契机,进一步完善金融案件办理专业机制,在金融领域探索构建新型专业办案组织,有效推动金融检察专业化建设。

三、案件中反映的趋势与问题

1、持牌金融机构涉罪、涉众型金融犯罪持续高发、新类型金融犯罪案件层出不穷等情况,要求切实做好系统性风险防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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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具有正规金融牌照的金融机构直接从事或者针对金融机构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更易造成投资者重大损失,严重损害了金融行业信誉和金融市场秩序,社会危害性极大。近年来的发案情况再次警示金融犯罪的现实风险和严重危害,必须加强对金融机构特别是系统重要性机构的监管,防范“大而不倒”机构风险事件于未然,加强对金融控股公司和重要金融设施的监管,加强对金融机构的动态监管和业务监管,督促金融机构将稳健审慎经营的理念根植行业,正本清源、服务实体经济,合法经营。

2、互联网金融领域法律规范供给不足,前期监管缺失的风险需要较长时间方能消化。

经过几年来的打击处置,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正逐渐回归理性,仍有存量风险尚待处置,造成对司法工作的较大压力。司法机关需要立足本职,在梳理总结前期案件特点的基础上,与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加强合作,统一认识,增强风险防范意识,针对经济新常态和金融改革措施对金融市场和金融犯罪的影响做好研判,有效维护金融安全。

3、金融犯罪主体泛化和牵涉领域进一步扩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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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随着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发展,证券犯罪也呈现出向新兴市场领域扩散的趋势,犯罪新手法、新类型案件层出不穷,对金融刑事司法提出了挑战。

首先,对新型交易市场的监管亟待完善。近年来证券领域的案件由主板市场向中小板、新三板等市场扩散,自2016年涉及新三板市场非法经营案件首次出现,2017年多起涉私募基金案件发案,反映出当前私募基金领域多重刑事风险叠加,市场危害加重,亟需规范和监管关注。

其次,参与证券犯罪的市场主体多样化、发案环节增多,对证券市场参与主体的全链条、覆盖监管不足,集中表现在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领域,2017年全市受理审查逮捕欺诈发行债券案4件7人,案件反映出私募债券领域的各环节均存在案发风险,包括发行人未履行如实披露的义务,会计师事务所未履行谨慎审核的义务,以及承销商工作人员片面追求业绩,违背职业道德操守等。

4、金融犯罪链条拉长,与网络黑产紧密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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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伴随着非法集资犯罪等金融犯罪高发,与之相配套的洗钱、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案件也频频出现,行为人明知是集资诈骗犯罪所得,仍积极协助犯罪分子掩饰隐瞒来源和性质,加大了案件侦查和追赃挽损的难度。

如当前信用卡等犯罪与网络黑产结合,已经形成较为完整的犯罪链条,不法分子形成申领改装POS机、盗取持卡人信息、制作伪卡、买卖他人信用卡、盗刷他人信用卡等专业分工,各个环节人员“各司其职、紧密合作”,查处打击难度很大。

再如,为适应电商、物流等网络经济场景的需求,各种互联网新保险新险种应运而生,被不法分子利用实施犯罪,且手段可复制性强。案件背后涉及技术软件类、账号类等互联网金融犯罪背后的源头性黑、灰产业链,直接或间接利用网络系统漏洞,违法犯罪成本极低,犯罪手法容易传播。

5、金融基础设施信息安全问题亟待重视,金融机构的风险防范措施有待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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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反映出,当前金融行业快速信息化、网络化过程中存在网络风险防控的薄弱环节,甚至部分金融机构将基础信息设施外包给第三方网络信息公司,而忽视了后续的信息安全建设,业务系统存在安全漏洞也浑然不知,甚至被人为留下“后门”,极易出现重大信息安全风险。

如伊世顿公司高频交易操纵期货一案中,期货公司技术人员协助伊世顿公司对高频程序化交易软件进行技术伪装,将自行开发的报单交易系统非法接入中金所交易系统,直接进行交易,使其可以逃避期货公司资金和持仓验证,获得交易速度优势,是其实现操纵期货市场犯罪目的的重要原因。

再如2017年发生的多起诈骗网购运费险案件中,行为人就是利用其曾在某通讯实业有限公司担任坐席代表,熟悉淘宝运费险的审核流程和系统漏洞的“便利”,在其离职后制造淘宝购物运费险的虚假订单,且利用系统漏洞将这些被系统拒绝赔付的订单审核通过并予以赔付。行为人还通过QQ等网络途径向他人传授犯罪方法,造成了巨大损失。

此外,案件暴露出金融机构客户信息安全保护存在严重漏洞。在朱某、余某某、郭某某、吴某某、胡某某五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一案中,余某某、郭某某、吴某某三人案发前均系不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分别将2016年度全国多个省市公民个人车辆档案信息共计170余万条非法出售给朱某,朱某再将上述信息转卖或者用于虚开增值税发票等违法犯罪用途。

6、金融从业人员违法犯罪自查率低,机构风险内控措施不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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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目前已刑事立案的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件来看,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自查率低,导致内幕信息和未公开信息知情人心存侥幸知法犯法,且到案后多拒不供述。金融机构对从业人员日常的考核偏重于注重业绩的提升,对于其执业规范缺乏关注和有效监督机制,也直接导致了从业人员抱着侥幸心理,一次次以身试法。

7、市场中第三方机构不中立、严重不负责任,甚至故意参与造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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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反映出,部分中介机构只注重追逐经济利益而忽视自身职责与定位。如在一起欺诈发行私募债的案件中,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根据涉案公司提供的虚假财务数据,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尽审计审查义务的情况下,出具了含有重大失实财务数据的审计报告;承销券商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发行企业150万元,介绍某银行认购了该企业私募债券。2016年到期后,发行企业无力偿付债券本息,造成投资人重大经济损失。

四、对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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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安全是金融发展和金融创新的底线,守不住底线,则千尺之塔亦溃于旦夕。金融的底线思维,就是要始终强调金融的风险意识。而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工作,是一项与时俱进、常变常新、极具挑战性的工作,需要各方努力。

针对2017年案件反映的问题,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1、加快金融法律供给,填补法律空白,回应金融市场发展和产品创新。

2、充分发挥金融检察职能作用,打击金融犯罪防范金融风险。

3、金融监管需要根据行业主体扩展和业务推进与时俱进,为金融发展保驾护航。

4、推进金融业公司治理改革,强化审慎合规经营理念,金融机构要切实承担起风险管理责任。

5、强化金融消费者教育和保护工作,实现金融发展服务、普惠社会公众的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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