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退休的事業單位的人員工資,為什麼按2014年標準算?這樣合理合法嗎?

靜忍智德

2014年10月1日,我國推行了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使企業單位職工和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養老保險制度實現了並軌。

從此,事業單位退休人員也和企業單位退休職工一樣在社保基金中領取養老金。

由於事業單位人員在改革中的工作年限沒有實際繳費,也沒有建立個人養老金賬戶,國家為了保證事業單位人員退休後的待遇不減少、不吃虧,國家設立了10年的過渡期(即2014年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對10年過渡期內退休的“中人"退休時除了發給基本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外,還發給一筆過渡性養老金和職業年金。

計算公式為:

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另外再發放職業年金。其中:

基礎養老金=(退休時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x繳費年限x1%;

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

過渡性養老金=退休時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x指數化視同繳費基數x視同繳費年限x1.4%。

為了保證養老保險退休待遇計算方法的平穩過渡,也為了中人退休待遇不吃虧,在中人正式養老金方案出臺之前,國家統一把自2014年10月以後陸續退休中人的養老金按2014年9月以前的工資標準計發,因為我們國家的工資套改是在2014年10月開始的,目的是為了保證事業單位人員在參加社保並繳納了養老保險之後,工資待遇也不會降低。所以通過這次工資套改使事業單位人員的基本工資做了大幅改變,增加了許多基數。如果10年過渡期內的中人使用套改後的基本工資來計算老辦法退休待遇的話,會出現2014年9月退休人員的待遇比2014年10月退休人員的待遇因為基本工資標準不同,使退休待遇相差懸殊的情況。

當各地事業單位中人的正式養老金方案出臺以後,再用新、老兩種辦法對比的方法來計算中人養老金。概括地說就是限高保低,10年過補貼過渡法。所謂保低,就是按老辦法保低,按老辦法計算最低養老金領取標準。所謂限高,就是按新辦法限高,按新辦法計算最高養老金領取標準。新老辦法計算產生的差額,在10年過渡期內每年以補貼10%的方式發放,10年全部完成過渡。過渡期結束後(即2024年10月1日後完全按新辦法計發養老金。

由此可見,在各地事業單位中人的正式養老金方案出臺之前,從2014年10月以後陸續退休的事業單位中人的工資統一用2014年9月的工資標準計算預發養老金,這是國家和省裡文件所規定的,目的就是在中人養老金正式方案出臺之前,能夠保證事業單位退休中人養老保險退休待遇計算方法的平穩過渡,為了保證2014年9月退休人員和2014年10月退休人員在退休待遇上不會出現收入懸殊。因為這僅僅是一種過渡,只要中人的正式養老金方案一出臺,一切都會在新、老兩種計算方法對比中通過限高保低得到解決,所以根本不存在“不合理、不合法"的問題。


葉公來幫忙

不管按照哪一年你都得解釋,這幾年事業單位又沒有進行過工資改革,隨便咋個算你還是佔有一點便宜,好像事業單位的人,在退休時都要加一級工資,再算你的退休金是多少?一旦算好了退休金,你就不要再吼了,這就是你拿的退休金。不吼是假的,因為,事業單位都是拿職稱工資,退休了也是這樣,用你的最高職稱工資來進行計算你的退休金,我認為國家是合理的,這樣計算退休金,對於事業單位的人來說,是不會有多大意見的。只有那些是事業單位的人,搞後勤工作的人可能有意見。


6353902879

我們退休事業單位中人的退休工資待遇,是按照2014年9月份本人的基本工資標準和本人當時職務確定的標準來計算原始基本養老金。

這一點是國家明確的老辦法退休待遇計算公式中的一部分,完全沒有錯誤合理合法。

其實最主要的是,我們的這個養老保險計算公式是相當複雜的高等數學計算公式,很多人看不明白。

通過這個計算公式,肯定能夠保證我們退休中人的待遇比老人待遇不降低。但是為什麼有人說自己實際發到手的低呢?是因為老辦法待遇還沒有調整到位。

詳細給大家解釋一下。

剛才說了,我們以2014年9月的標準計算出來的退休待遇叫原始基本養老金。

其實我們的原始基本養老金也要經過每年增長的。2015年退休的人員,退休金要在2014年基礎上增加要根據國家2015年的調整方案相應的調整工資。

2016年的退休人員,要在2014年基礎上,加上2015年的增加工資,再按照國家公佈的2016年增長率進行增長。

相應的,2018年退休人員要經過,2015到2018年四次增長。

但是國家規定,每一年的工資增長率,要在次年的6月份發佈。這就導致了2016年的退休人員要想實現2016年的工資增長率,要等到2017年6月份之後,甚至2017年底,才能落實到位。

舉個簡單例子,2018年退休人員,老辦法退休待遇實際上現在只能算到2016年的工資增長率增長之後的,2017年的工資增長率需要等到2018年6到7月份發佈後進行落實,而2018年的工資增長率則需要2019年了。而且2018年的退休人員還要參加2019年的養老金調整。所以,退休後的兩年內一般會經過三次調整。

由於欠缺了這幾次調整,所以現在的退休中人一般比同檔次的退休老人待遇要低幾百元。

如何保證我們2014年10月後職稱職務的改變呢?

其實如果我們在2014年10月之後變動職稱或職務,我們會在老辦法退休基礎上,額外增發退休生活補貼的差額,然後根據調整後的年份按照工資增長率增大差額。

比如2016年晉升了職務,那麼在以後計算養老金老辦法待遇的時候,除了按上述2014年9月標準的計算之外,還要在2016年增加職務所確定的生活補貼差額,然後再乘以2016年及以後的每年工資增長率。

通過這種方法,我們就能夠有效實現老辦法的退休待遇能夠順利實現過渡,退休待遇不降低。唯一讓人詬病的是,可能需要拖兩三年的時間,時間比較長。


暖心人社

公務事業人員2OI4年1O月這次工資改革目的是並軌,從此以後公務事業人員也要和企業人員一樣自己繳納養老保險,並-按企業人員的養老金計算法計算養老金。為了使並軌順利進行,於是把公務事業退休人員分為老人,中人,新人。2O14年9月3O日之前退的為老人,2O14年9月3O日之前參加工作,1O月1日後退的為中人。2O|4年1O月後參加工作的為新人。而養老金計算方法採用老人老辦法。中人本來要用新計算法計算養老金,而在新計算法沒落實之前發預付養老金。預付養老金,按14年9月3O日之前的老工資按老辦計算的基礎上還要減去基本工資的百分之十。再加上公務事業退休人員2O15年漲養老金,初級26O元,中級35O元,副高46O元,這樣出現中人的預付養老金逐年減少,2O14年1O月1日至15年12月3O日退的比老人少2百多,16年退的比15年退的少2百多比老人少4百多,17年退的比16年退的少2百多。比15年退的少4百多。比老人少6百多。這樣中人預付養老金一年比一年少,中人的心情很不好過。

於是出現標題中的是否合法問題?我認為這也是中人焦急心理反映。自己工作時間比人家長反而拿得錢少。至於合法問題。因為你拿的不是正式養老金。而是預付養老金,到時會給中人重新計算正式養老金。並補發比同工齡同職級老人少拿的養老金。如果拿到的正式養老金不比老人少,並補發了少拿的部分就不違法。


陳早華

有些方面是不合法的,如,2014年12月退休的人,他是從1997年開始交養老保險的,辛辛苦苦交了20多年,在新辦法計算時,管你同意不同意,把先前交的養老保險金,又全部退給交納人,到享受養老時卻不能享受,這是地地道道的單方面撕毀合同。有違法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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