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子在市级的中院开庭,却要向省高院请示该如何判决,是怎么回事?

用户2760066210439

这个问题主要涉及到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如何审理个案的请示报告制度。关于该问题简单谈几点自己的看法吧。

第一,关于个案请示报告制度,我国三大程序法、实体法及司法解释等都没有做出规定,一般存在于法院系统内部的规章文件、会议纪要、会议精神传达等成文或不成文的规定中;

第二,在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中,个案请示报告制度有违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原则之嫌;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上下级之间并不是领导关系,而是审判监督关系,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个案审理进行所谓指导,有违审判独立原则,有使二审终审制原则名存实亡之风险;

第三,基于上述原因,个案请示报告制度当然不会在正式公开的文件中存在并发布;

第四,在司法实践中,个案请示报告制度确实存在,如部分敏感性案件、政治性案件、争议较大,下级法院难以定夺的案件等,都会存在所谓的个案请示报告制度;

第五,个案请示报告制度,既可能是上级法院的直接要求,也有可能是下级法院为了将矛盾转移的一种措施;

第六,为了保障审判独立原则、二审终审制原则的真正贯彻实施,近年来,人民法院也在限制下级法院就个案如何审判的问题直接向上级法院请示报告;

当然,对于一些带有普遍性意义的问题,如法律适用、裁判证据标准的把握等,下级法院在必要时将有关情况汇报上级法院,也是有助于上级法院及时总结审判经验,统一裁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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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很少,一般是在适用法律方面审判委员会讨论时出现了重大分歧。会把两种以上意见请示高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把握不准的话,再请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作岀批复后,会刊登在巜司法文件汇编》上,供各级人民法院审判案件时参考。需要强调的是,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很明确的案件,第一审人民法院不应当请示上级人民法院,因为一审和二审法院就某一案件达成了共识,等于剝夺了当事人的上诉权,只有法律规定不很明确、容易产生歧义的案例才可以请示上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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