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酒駕被拘留、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2018年3月5日晚,湞江公安交警大隊在蓮花大道開展“酒駕”專項整治行動。21時許,曾某駕駛車牌號為粵F的小型汽車途經設卡檢查區,被執勤交警查獲,經呼出氣體式酒精檢測儀檢測,其血液中酒精含量達到20mg/100ml,屬飲酒後駕駛機動車違法行為。

再次酒駕被拘留、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次日,湞江交警大隊違法處理中心在錄入曾某飲酒後駕駛機動車違法行為時,發現曾某今年1月份有“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處罰記錄。大隊民警隨赴翁源縣交警大隊調查取證。經查,曾某於2018年1月24日20時,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在翁源縣龍仙建設一路被翁源交警大隊查獲,民警經呼出氣體式酒精檢測儀檢測其體內酒精含量為75mg/100ml。

3月20日,湞江交警大隊依法傳喚曾某到湞江公安分局辦案中心進行詢問,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之規定: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對曾某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進行處罰。

再次酒駕被拘留、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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