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薪階層不應成為個稅繳納的主力軍

最近,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審議一事受到輿論方面的廣泛關注。根據此次提交的修正案草案,個稅起徵點由每月3500元提高至每月5000元(每年6萬元)。草案擬將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等4項勞動性所得納入綜合徵稅範圍,適用統一的超額累進稅率。同時首次增加子女教育支出、繼續教育支出、大病醫療支出、住房貸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專項附加扣除。

個人所得稅的調整可以說涉及到中國每一個家庭、每一個勞動者的切身利益,因此,個稅的調整,歷來都受到國人的廣泛關注。這一次的調整也不例外。包括在今年的“兩會”上,個稅的調整問題也就是委員代表們熱議的一個重要議題。

從這一次對個人所得稅法的修改來看,修正案草案確實有值得肯定的地方。比如,將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等4項勞動性所得納入綜合徵稅範圍,適用統一的超額累進稅率,這體現了此次個稅修改公平合理的一面。以其中的稿酬所得為例,在此之前,稿酬所得的納稅起點一直執行的都是1980年確定的800元起徵點的標準,而在此過程中,工資所得的納稅起徵點已經過了2005年、2008年、2011年的三次調整,起徵點分別提高到了1600元、2000元、3500元。可見,稿酬納稅起徵點的長期不變,這是對創作者、寫作者的嚴重歧視。在一定程度上講,這也是導致中國文學在近20幾年來一直缺少優秀作品、一直缺少優秀作家的重要原因之一。這個問題,這一次在個稅修改中得到正視,這當然是值得肯定的。

工薪階層不應成為個稅繳納的主力軍

當然,如何具體落實四項扣除項,則是一個需要仔細研究的一個問題。比如,四項扣除項,除了大病醫療支出之外,其它三項總體上還是應該有一個標準規定的。比如一個小家庭,租一個70、80平方米的住宅應該就可以了,便偏要租個150平米的,這個應該是不合適的,其租金也不應該全部扣除。

同時四項扣除項是否能滿足需要也是一個問題。比如贍養父母的問題。有些家庭的父母有著高收入,或有正常的退休金收入,子女在贍養父母的問題上,至少在經濟上不需要給予太多的補貼。但對於一些沒有收入的父母,或收入很低的父母,贍養父母的問題就很突出了。尤其是新一代的年輕人,以獨生子女居多,要面對四個老人。因此,贍養父母的問題,也需要納入到個稅扣除項的考核範圍中來。贍養父母是中華民族的美德,也是子女應盡的義務,但從個稅修改的角度來說,更要為此鋪平道路,而不是成為障礙。

當然,這次個稅草案在個稅調整上存在的最大問題應該還是個稅的起徵點仍然偏低。個稅起徵點由每月3500元提高至每月5000元,雖然上調幅度超過了40%,但5000元的起徵點仍然明顯偏低。特別是對於生活在一線、二線城市的工薪階層來說,5000元的起徵點實在是太低,老百姓的生活都很緊張,更別說是想湊夠買房的首付以及付房貸了。

其實在個稅的調整問題上,有一個大的方向是需要把握的,那就是工薪階層不能成為納稅的主力軍。畢竟工薪階層的收入本來就不高,在高物價高消費的時代裡,工薪階層的生活壓力本來就大,尤其是高價房壓得工薪階層喘不過氣來。再向他們徵稅,這隻會增加他們的生活壓力,讓他們更加缺少消費能力。這實際上,也是不符合“藏富於民”的國策的。並且這種做法,進一步削弱了工薪階層的消費能力,這本身也不利於擴大消費,不利於國民經濟的發展。

就個稅的徵收來說,更應該是一種富人稅,是高收入者的專利。這一點,我國政府在1980年開徵個人所得稅時,個稅起徵點的設置就很能說明問題。當時的個稅起徵點是每月800元,這一起徵點比一般工薪階層一年的收入都高。也就是說,一般的工薪階層基本上是不用繳納個人所得稅的。而當時的800元,至少相當於現在的3萬元、5萬元。與此相比,目前個稅起徵點設為5000點,這明顯偏低。如此一來,個人所得稅就變成了一種“工薪稅”,這顯然是與“藏富於民”的政策背道而馳的。因此,個稅調整的大方向錯了。

正確的做法應該是,個人所得稅只向高收入者徵收,讓個人所得稅變成一種“富人稅”。而現實的做法是,工薪階層成了納稅的主力,而一些高收入者、富人卻在大量地偷稅漏稅。像 最近娛樂圈曝出的“陰陽合同”就是一些高收入者、富人們偷稅漏稅的一個縮影,這些高收入者以及富人們才是個稅徵收需要重點盯防的對象。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