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 項目招投標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根據《財政部關於推廣運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有關問題的通知》(財金[2014]76號),若項目採用PPP模式,應滿足下面幾個條件:市場需求長期穩定、投資具有一定規模、市場化程度處於較高水平、具有靈活的價格調整機制;主要表現為相關公共服務領域現金流穩定、定價機制更加透明,如城市的水、暖和天然氣供給,安居工程的建設以及綜合性的管廊、養老與醫療服務設施的完善等。

運作模式

PPP運作模式主要有(1)建造-運營-移交(BOT);(2)民間主動融資(PFI);(3)建造-擁有-運營-移交(BOOT);(4)建設-移交-運營(BTO);(5)重構-運營-移交(ROT);(6)設計建造(DB);(7)設計-建造-融資及經營(DB-FO);(8)建造-擁有-運營(BOO);(9)購買-建造-營運(BBO);(10)運營與維護合同(OM);(11)移交-運營-移交(TOT)等,其中BOT模式和TOT模式運用比較廣泛。PPP運作模式具有相對靈活性特點,可根據項目的實際情況,以及當地政府的財政承受能力情況,選擇最合適的運作模式。

PPP 項目招投標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政府願意推廣PPP模式的原因

一方面,城鎮化發展需要大量的資金,原有的土地財政模式難以支撐城鎮化的鉅額融資需求;同時地方政府依靠土地財政及信貸等模式上具有一定的風險存在。另一方面,降低地方債務風險。

PPP項目招投標中存在的問題

目前我國對招投標的相關規定僅針對工程及工程相關的貨物與服務的採購和招標,並不涉及融資及長期運營管理等採購內容,但PPP項目由於涉及長達幾十年的權利義務安排,需要關注長期風險的分配。PPP項目通常在評選出最具競爭力的候選投資人名單後,可以依優先順序進行競爭性談判,這與現行招投標法律中的"在確定中標人前,招標人不得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的規定有本質衝突。實際操作中,一些地方採用"招商"或"招募"的提法而避談"招標"來規避。但是我國沒有頒佈針對PPP項目招投標的法律,多以行業管理規章和地方規章的形式存在,缺少國家層級的PPP招投標法律法規。鑑於各部委也都是從自身管理角度出發制定政策,因此各自為政,缺乏全局性和系統性。

PPP模式與傳統基建模式的最大區別在於項目投資主體的轉換。在新模式下,項目能夠吸引意向承包商以合理的財務成本順利融資到位才是成功的關鍵,所以項目的架構設計要保障投資者在技術服務能力水平內獲得合理的盈利和財務目標。PPP項目的架構和設計除了要滿足社會公眾的服務水準和相應要求外,還應該同時滿足資本市場的投資需求。政府要深刻地瞭解和洞察資本市場,識別社會資本關注的焦點和需求,以保證PPP項目的成功落地。

風險分擔措施

公開招標以相應核心技術條件為前提,即所採購標的的核心參數必須是已知且具體的,但是,PPP項目在採購需求、技術指標、項目評審等方面過於複雜,無法給出明確的邊界劃分,因此需要在PPP項目招標前對項目本身進行分析。PPP項目大部分為基礎設施、公用及社會事業項目,其所提供的產品的最終使用者為廣大人民群眾,人民群眾對項目的需求即為PPP項目最終要實現的目標。因此,作為真正的使用者,人民群眾有權對於PPP項目在前期界定過程中提出合理化建議。由於PPP項目影響時間較長,所以項目建設目標存在多樣化的特點。因此,在PPP項目招投標階段,應就PPP項目實施的時間、地點、目標等相關內容進行公示,向廣大人民群眾徵求意見,並給予人民群眾提交意見的合理時間。要相信“高手在民間”這一理論,為人民群眾提供發表意見的平臺,讓真正的使用者提出對項目的切實需求。

PPP 項目招投標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出臺針對PPP項目招投標的專門法

調整建設工程招投標制度的專口法律只有《招投標法》一部,在法律體系上來說略顯單薄。而且從立法層級上來著,只有《招投標法》一部是全國人大制定的法律,其他調整建設工程招投標制度的法律層級都不夠,因此在接下來的立法活動中,需要立法機關出臺更加嚴謹和規範的法律制度,如對現行的《招投標法》進行大幅修改,或出臺調整建設工程的專業法,増加全國人大對建設工程招投標的立法,健全建設工程招投標法律法規體系。同時由全國人大出臺專業法律,可以減少其他下位行政法規和規章制度互相牴觸甚至互相沖突的問題,減少地區利益衝突導致的法律衝突問題,在全國範圍內實現一致的招投標法律內容。

對招標行為進一步規範。細化招標人限制或排斥潛在投標人的表現形式,如對投標人提出過高或不合理資質要求的;依據個別投標人的業績和經驗情況填寫報名資格要求的;要求提供的材料與建設工程不相關;收取超出法定標準的投標保證金的等等。限制招標的裁量權。對於開標後有效投標不足三個的,決定權在評標委員會決定,而非招標人。(2)對資格預審進一步規範。對通過資格預審的人數不作數量限制,只要符合預審資格要求,就可以參加投標,減少串通投標的可能性。但是,對於一些標的不大,技術含量不高的項目,從降低成本的角度考慮,允許適當設定上限。

PPP 項目招投標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加大政策引導力度,鼓勵更多的民間資本參與

PPP項目一般建設週期較長,對於企業投資者而言,具有投資回收期較長、投資收益率無法保證的劣勢。所以在招投標過程中,由於企業財務管理目標的驅使,可能會有很多有實力的企業不願意參與其中,從而可能導致招投標工作中合理競爭目標的難以實現。因此,為了鼓勵更多有實力的企業參與競爭,政府應加強政策引導,在招標文件中應體現PPP項目的某些優惠措施,如提供稅收優惠或其他補償性措施等,讓更多的企業願意參與PPP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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