刷單造假誘導消費屬於不正當競爭

刷單造假誘導消費屬於不正當競爭

就這樣,姚女士按要求做了13天,其間還介紹了4個朋友進群,並領到了232元的“介紹費”,眼看押金即將賺回來了。

進群后,姚女士開始向親友推薦這份工作,成功介紹了兩位好友進群。

“淘寶刷單”虛假交易

與姚女士相比,市民林女士則幸運些,她的自保意識讓自己沒虧本。

林女士講述,不久前,她交了90元的會費成了某“刷單”公司會員,被拉進一個語音軟件內,大家通過該軟件交流,“工作”十分簡單,只要懂電腦、會網購即可。

該語音聊天軟件內每天都會公佈需要“刷”購買量或好評度的訂單,每個利潤不等,自己可以隨意選擇。“我一般都選不需要支付的,這樣風險小。”林女士講述刷單經驗。

按照林女士的“指導”選擇了其中一個訂單,在淘寶網裡搜索到該寶貝,佯裝顧客和客服聊幾句,繼而下單“購買”。

“只需把購買鏈接發給賣家,他們會進一步操作,不用你掏錢,這樣就不用擔心被騙。”林女士介紹,賣家後臺操作後,會顯示該商品“買家已付款”“賣家已發貨”。

完成上述步驟後,林女士只要截圖發給語音軟件裡的“主持人”確認,她的支付寶賬戶就會收到當天的“工資”。錢領到了,可工作還沒結束。等空包裹快遞到家後,需要確認收貨,並進行“好評”。

誘導消費涉嫌違法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對於廣告發布者的範圍,由之前規定的“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的範圍,擴展延伸到了自然人。也就是說,自然人無論是否收取了費用,都需要承擔一定的責任。如果轉發的廣告是虛假廣告,給消費者造成了損失,轉發人也需要承擔相應責任,甚至要承擔刑事責任。

此外,消費者在面對差不多的商品時,會傾向於選擇好評多、銷量多、信譽高的店鋪,“刷單”這種造假行為就是一種不正當的競爭手段,實際上已經違反了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選擇權、公平交易權,是一種虛假宣傳、誘導消費的做法。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