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組織法修訂草案二審 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或被追責

人民法院組織法修訂草案二審 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或被追責

6月19日上午,《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修訂草案)》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進行二次審議。同初次審議相比,修訂草案作出了針對性的修改,對改革中一些實踐不夠、尚未形成共識的問題,暫不作規定,同時處理好與訴訟法、法官法等相關法律的關係。

憲法是人民法院機構設置的總依據,設立人民法院必須符合憲法和法律的規定。修訂草案第三條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憲法、法律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設置。”

為了規定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對人民法院進行監督,修訂草案第十條第二款增加規定:“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對本級人民法院的工作實施監督。”

為了進一步明確指導性案例的性質和功能,修訂草案建議將發佈指導性案例單作一款,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可以發佈指導性案例,供法官在審判案件時參考。”

有常委委員、人大代表提出,跨行政區劃法院、檢察院的定位不夠明確,建議進一步研究,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對這一問題暫不作規定,待條件成熟時再作規定。

修訂草案第四十二條和第四十三條增加規定,人民法院的庭長、副庭長也應當由人大常委會任免。

有常委委員、部門、地方和社會公眾建議,應按照中央有關文件的規定增加關於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的記錄、追責等內容。修訂草案第五十二條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要求法官從事超出法定職責範圍的事務;對於領導幹部或者人民法院內部人員干預司法活動、插手過問具體案件處理的,辦案人員應當拒絕並全面如實記錄,由有關機關根據情節輕重追究行為人的責任。”

此外,為了對法院組織法和法官法的內容進行統籌考慮,在法官法中已作出規定的,本法可不再規定。修訂草案建議刪去關於法官職業保障等方面內容的規定。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