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组织法修订草案二审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或被追责

人民法院组织法修订草案二审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或被追责

6月19日上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修订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进行二次审议。同初次审议相比,修订草案作出了针对性的修改,对改革中一些实践不够、尚未形成共识的问题,暂不作规定,同时处理好与诉讼法、法官法等相关法律的关系。

宪法是人民法院机构设置的总依据,设立人民法院必须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修订草案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宪法、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设置。”

为了规定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人民法院进行监督,修订草案第十条第二款增加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法院的工作实施监督。”

为了进一步明确指导性案例的性质和功能,修订草案建议将发布指导性案例单作一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布指导性案例,供法官在审判案件时参考。”

有常委委员、人大代表提出,跨行政区划法院、检察院的定位不够明确,建议进一步研究,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这一问题暂不作规定,待条件成熟时再作规定。

修订草案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增加规定,人民法院的庭长、副庭长也应当由人大常委会任免。

有常委委员、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建议,应按照中央有关文件的规定增加关于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的记录、追责等内容。修订草案第五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要求法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的事务;对于领导干部或者人民法院内部人员干预司法活动、插手过问具体案件处理的,办案人员应当拒绝并全面如实记录,由有关机关根据情节轻重追究行为人的责任。”

此外,为了对法院组织法和法官法的内容进行统筹考虑,在法官法中已作出规定的,本法可不再规定。修订草案建议删去关于法官职业保障等方面内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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