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6 《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草案)》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条例》要求提供多样化居家养老服务

经济导报记者 王伟

山东是老年人口大省,截至2018年底,全省60岁以上老年人2240万,总量居全国首位,比全国平均水平高4.5个百分点,老龄化、高龄化、失能化趋势持续加剧。抓紧出台一部山东省养老服务地方性法规十分必要。正在召开的山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草案)》(下称《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

养老服务设施是养老服务发展的基础。聚焦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不足、应建不建、建而不交等问题,《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草案)》从规划用地、配建标准、设施建设、设施移交等方面,明确部门职责,细化工作程序,严格时间节点,明确了“四同步”原则、三个月的移交期限和严格的法律责任。

《条例(草案)》坚持需求导向,把居家养老、机构养老、医养结合作为重中之重,分类施策。居家养老方面,既强调政府履行兜底职责,建立为困难老年人购买服务、特殊老年人巡访关爱等制度,又注重整合资源,为老年人提供多样化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方面,从登记备案、人员配备、服务标准、安全管理等方面提出一系列规范性要求,对公办养老机构履行公益宗旨提出明确要求。医养结合方面,注重统筹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资源,加强衔接配合,对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提出要求。

在扶持引导和监督管理上,《条例(草案)》一方面,针对养老行业资金投入大、成本回收慢、利润低、融资难等问题,从资金扶持、税费减免、慈善公益、人才保障、金融保险等方面提出一系列扶持措施;另一方面,从部门监管、标准体系、质量评估、投诉处理、人员管理、行业自律等方面提出一系列监管措施,建立政府监管、行业自律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综合监管体系。

养老工作正处于发展初期,监管和处罚缺少依据和标准,无法可依、无据可罚的问题比较突出。《条例(草案)》进一步细化了处罚条目,量化了处罚标准,为规范服务行为、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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