顧雛軍案再審至深夜未結 檢方補充多份新證據

入獄7年、申冤13年,59歲的顧雛軍等來最高法院的再審。6月13日上午8點半開始,最高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大法庭公開開庭審理顧雛軍案。顧雛軍穿著一身西裝坐在被告席,對案情和法律已相當熟悉的他,在法庭上屢次補充發言。

顾雏军案再审至深夜未结 检方补充多份新证据

顧於2005年入獄,2012年提前出獄後高調舉報與申訴,去年年底被最高法院正式確定再審--去年12月27日,最高法院宣佈直接提審兩起重大涉產權案件,分別為張文中案和顧雛軍案。不久前,最高法院再審改判物美集團創始人張文中無罪,此次顧雛軍案再審,是否同樣獲無罪改判廣受關注。對於企業家群體,尤其是對於從事“中國製造”的企業家而言,顧雛軍案是典型而具標誌性的案件。

6月13日的庭審從上午8點半持續到當天深夜23點半休庭未審理完結,從早持續到深夜的庭審並不多見。

在法庭調查階段,辯方提供的15項新證據僅1項被採納;而檢方提供的七份新證據引發辯方激烈質疑,對其中涉及挪用資金罪的補強證據爭議最大,出現了三個版本的《付款通知書》,引發是否“偽證”的激辯。

6月14日上午8點半,庭審繼續,開始進行法庭辯論階段。截至發稿,庭審還未結束。

顧雛軍案的再審,被視為中央妥善處理歷史形成的產權案件、堅持有錯必糾、使企業家形成穩定心理預期的重要信號,最終結果將會如何?

顾雏军案再审至深夜未结 检方补充多份新证据

檢辯雙方均有新證據提供

顧雛軍是格林柯爾集團創始人。2005年入獄之前,顧雛軍在資本市場狂飆突進,被稱為“資本大鱷”。

2000年,顧創辦的格林柯爾科技控股有限公司在香港上市,這是顧控股的第一家上市公司;此後顧雛軍又於2001年10月收購著名國企廣東科龍電器股份有限公司(海信科龍前身,000921.sz,下稱科龍電器)、2003年5月收購美菱電器(000521.sz)、2003年年底收購亞星客車(600213.sh)、2004年4月收購襄陽軸承(000678.sz),短短几年時間,已控股五家上市公司。

這一切隨著證監會2005年對科龍電器的立案調查而告終。2005年9月2日,顧雛軍被逮捕;2008年,佛山中級法院對顧作出一審判決,顧雛軍犯虛報註冊資本金罪、違規披露、不披露重大信息罪以及挪用資金罪,被判執行有期徒刑10年,並處罰金680萬元;2009年3月,廣東高院駁回顧雛軍的上訴,維持原判。

2005年,顧雛軍入獄開始舉報相關官員,2012年出獄後宣稱無罪,之後開始申訴。2017年12月27日,最高法院經審查後對顧案作出再審決定。

在6月13日的法庭調查階段,法院採納辯方提供的1份新證據(廣東格林柯爾公司《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證書》)作法庭調查。“顧雛軍提交的其他證據材料,雙方一致認為不屬於新證據,但有爭議的,可以在法庭審理時提出意見”。

檢方提供的7份新證據則全部採納作為法庭調查。這7份新證據材料,包括一份與虛報註冊資本罪有關的新證據;兩份與違規披露、不披露重大信息罪相關的新證據以及四份與挪用資金罪有關的新證據。

究竟是一份什麼樣的《技術性審查意見書》,讓顧雛軍直呼“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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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份《付款通知書》,爭辯真假

《技術性審查意見書》僅三頁內容,這份新證據是為了證明顧雛軍挪用資金罪中涉及6300萬元那一筆的補強證據。

在顧雛軍三個罪名中,挪用資金罪量刑最重,刑期8年。最初,檢方指控顧雛軍挪用資金多達七筆,一、二審法院排除了五筆,但對其中兩筆予以認定。

一、二審法院認定顧雛軍挪用兩筆資金均與其私人控制的揚州格林柯爾公司有關,一筆是挪用科龍電器公司和江西科龍公司共2.9億元用於註冊揚州格林柯爾公司;另一筆是挪用揚州亞星客車公司6300萬元給揚州格林柯爾公司使用。

對於這6300萬元,根據原審判決書,顧雛軍在向揚州機電資產經營管理有限責任公司(下稱揚州機電公司)借款不成的情況下,擅自以揚州亞星客車公司名義向揚州機電公司出具《付款通知書》,將揚州機電公司支付給揚州亞星客車公司的股權轉讓款匯至顧雛軍私人控制的揚州格林柯爾公司使用,“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

原審法院判決之後,顧雛軍在申訴狀中強調,6300萬元完全是公司之間的借款,與挪用資金罪完全無關。顧稱,科龍電器公司2005年被證監會立案調查後,很快被銀行和供應商擠兌,為度過難關,他向時任揚州市政府主要領導提出借款請求,並獲同意,由賬上有錢的揚州機電公司借錢6300萬元給揚州格林柯爾公司。“一、二審法院否定了真實的《借款協議書》,而採信了偽造的《付款通知書》,進行了違背事實真相的認定。”

《技術性審查意見書》是為了證明《付款通知書》的真實性,但也由此引出多份不同版本的《付款通知書》。

6月13日,顧雛軍在法庭調查階段稱,他在一審法庭上看到過兩份《付款通知書》,一份有揚州機電公司的公章,並有揚州機電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王大慶的籤批,但沒有揚州亞星客車公司的公章(此為《付款通知書》版本二);另有一份連揚州機電公司名稱也寫錯的《付款通知書》,蓋有揚州亞星客車公司公章,但沒有王大慶的籤批與揚州機電公司的公章(此為《付款通知書》版本三)。

一審法院認可了《付款通知書》版本二,但顧雛軍認為“揚州機電公司是一家國有企業,不可能依照一張沒有蓋章的《付款通知書》就向揚州格林柯爾公司支付鉅額款項,這與基本事實和邏輯不相符合”。 顧稱《付款通知書》版本二和《付款通知書》版本三均系偽造。

針對《技術性審查意見書》引出的《付款通知書》版本一,顧雛軍在法庭上同樣表示為“偽造”。

2018年4月13日,王大慶在《付款通知書》版本二上面解釋,未蓋公章是可能原件公章印蓋得較輕,未能複印出,而原件有紅章,可提供原件證明。在此基礎上,就有了《付款通知書》版本一--有揚州亞星客車公司的公章及王大慶的籤批,但沒有揚州機電公司的公章。

最高檢將《付款通知書》版本一和《付款通知書》版本二進行技術鑑定,鑑定結果為“經重合比對,2份送審材料的標題、正文及落款處印刷體文字可以重合,落款處左側內容為‘同意付 王 4.25’的手寫體文字可以重合。”

這一鑑定結果表明,《付款通知書》版本一和《付款通知書》版本二為同一《付款通知書》。

顧雛軍在法庭上指《付款通知書》版本一為“偽造”,理由是其將《付款通知書》版本一和《付款通知書》版本二進行重合比對,非常明顯的是不可能重合。

對此,《技術性審查意見書》審查人之一的劉爍出庭進行回應。劉爍表示,如果是複製件,就需要考慮縮放比例的問題,因為不同的複製件,縮放比例是可以調節為不同大小的,如果縮放比例不一致,那就不可能重合,其認為辯方提及《付款通知書》版本一和《付款通知書》版本二不能重合,可能是沒有考慮縮放比例的問題。

劉爍進一步稱,其提供的《付款通知書》版本一和《付款通知書》版本二可以重合,“兩份文件都有手寫字跡,人的手寫字跡是有很多偶然的因素,這兩個字跡可以完全重合,就說明兩份文件的縮放比例已經調整統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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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15小時休庭未審結

顧雛軍案共涉及9名被告,除了顧本人外,還包括原科龍電器財務督查姜寶軍,原科龍電器執行董事嚴友松、張宏及原管理人員晏果如、劉科、劉義忠、張細漢、曾俊洪等七人。

此前的一二審中,姜寶軍與顧雛軍被判相同罪名,數罪併罰判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12萬元,扣除羈押期,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餘下的七人之中,僅原科龍電器採購中心總監曾俊洪被判無罪,其他六人分別被判一至兩年有期徒刑,但均獲緩期執行。他們所涉控罪,涉及虛報註冊資本金罪、違規披露、不披露重大信息罪、挪用資金罪等。

6月13日的再審,顧雛軍、姜寶軍、張宏、張細漢、嚴友松、晏果茹、劉科七人到庭(九被告一人無罪,一人已過世),他們均作無罪辯護。

坐在被告席一側的顧雛軍滿頭白髮,但語速極快,涉及到相關問題張口就來,自稱在獄中7年“大多數時間讀法律方面書籍”。

按照順序,再審時法庭對顧雛軍等人涉及的罪名依次分開進行法庭調查及證據質證。

首先是虛報註冊資本罪,檢方認為,2001年為收購科龍電器,顧雛軍設立了註冊資本總額為12億元的順德市格林柯爾企業發展有限公司(下稱順德格林柯爾),但在註冊登記手續、降低無形資產比例的過程中,虛報了貨幣註冊資金6.6億元;但顧雛軍認為,空轉投入6.6億元現金的做法是當地工商局出的主意,並被順德區領導批准,其主觀上沒有虛報註冊資本的故意,客觀上也沒有虛報註冊資本的結果。此外,按照新《公司法》規定,順德格林柯爾的初始出資比例已符合規定,不具有社會危害性。

其次是違規披露、不披露重大信息罪。檢方認為,在2002年至2004年間,顧雛軍為了不讓連續虧損的科龍電器退市,通過壓貨銷售等手段虛增收入,進而虛增利潤,提供了虛假的財務報告;顧雛軍辯稱,科龍電器的財務信息披露是真實的,壓庫銷售是行業通例,是製造業普遍採取的銷售模式,不是虛假銷售,並不會導致產生虛假財會報告,自己不構成違規披露、不披露重大信息罪。

最後是挪用資金罪。顧雛軍被指挪用科龍電器公司和江西科龍公司共2.9億元用於註冊揚州格林柯爾公司,此外還挪用揚州亞星客車公司6300萬元給揚州格林柯爾公司使用。顧雛軍則辯稱,為了發展事業,格林柯爾和科龍系各企業之間的資金拆借和調動,都是為拯救科龍電器在其接管時的財務困境以及科龍電器日後的高速發展,手續都是財務人員審查經辦,他沒有指使、實施為自己個人、為親友、為他人挪用過一分錢資金,因此不構成挪用資金罪。

6月13日的顧案再審,從上午8點半持續到23點半,長達15小時未審結。6月14日8點半繼續開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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