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美創始人張文中案再審宣判:改判無罪!罰金及追繳財產予以返還

5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對原審被告人張文中詐騙、單位行賄、挪用資金再審一案進行公開宣判,

撤銷原審判決,改判張文中無罪,同時改判原審同案被告人張偉春、原審同案被告單位物美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物美集團)無罪,原判已執行的罰金及追繳的財產,依法予以返還。

物美創始人張文中案再審宣判:改判無罪!罰金及追繳財產予以返還

物美創始人張文中案再審宣判:改判無罪!罰金及追繳財產予以返還

案件回顧:

2007年12月25日,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張文中犯詐騙罪、單位行賄罪、挪用公款罪,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2008年10月9日,河北省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張文中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犯單位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挪用資金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宣判後,張文中提出上訴。

2009年3月30日,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維持一審判決對張文中單位行賄罪、挪用資金罪的定罪量刑和詐騙罪的定罪部分;認定張文中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與其所犯單位行賄罪、挪用資金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原判生效後,原審被告人張文中先後向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訴。

2017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決定依法提審原審被告人張文中詐騙、單位行賄、挪用資金一案。根據法律規定和該案具體情況,合議庭決定擇期宣判。

2018年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提審的原審被告人張文中詐騙、單位行賄、挪用資金案和原審被告人顧雛軍虛報註冊資本,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挪用資金案合議庭已經組成。

張文中再審案,審判長為最高人民法院黨組成員、審判委員會委員孫華璞。合議庭成員分別為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監督庭庭長夏道虎,審判監督庭審判員齊素、董朝陽、周慶。鄧亮擔任法官助理,劉牧驊擔任書記員。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