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良出租人一房多租誰可取得承租權,該如何維權?

背景

吳先生因經營需要想在當地商業區租賃一處門市房,因其想租賃的房屋尚未裝修完畢,吳先生與老闆簽訂租賃合同並約定一個月後按期交房並交納租金。交房期限到期日,吳先生髮現該房已經出租並有人在經營,當吳先生找到房主進行協商時,房主明確表示該房已經出租不能再租賃給吳先生了。吳先生認為自己的合同成立在先,房屋的承租權應自己先取得,於是將房主及承租人告上了法庭。最終法院未能支持吳先生的訴訟請求,這是什麼原因呢?下面作者為大家詳細解讀。

無良出租人一房多租誰可取得承租權,該如何維權?

判決依據的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

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訂立數份租賃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況下,承租人均主張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順序確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一)已經合法佔有租賃房屋的;

(二)已經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賃房屋的承租人請求解除合同、賠償損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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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能取得承租權應如何維護自己權益

在一房數租中未能取得承租權的當事人可根據我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解除已經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要求返還已經支付給出租人的租房款並賠償給自己造成的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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