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违建房”的名义拆迁是合法的吗?

最近打车遇见一位滴滴司机,在和他交谈的过程中了解到,司机在河北邯郸老家的房屋遭遇了违法强拆,拆迁方没有给司机家一分拆迁补偿款,原因是司机的房子是没有房产征的“违建房”,对于违建房屋不给予补偿款。司机朋友也觉得拆迁方说的有道理,自己理亏,但经济确实遭受到重大损失,不知如何是好。拆迁方所言真的有理有据吗?

以“违建房”的名义拆迁是合法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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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拆迁过程中经常出现的情况是:拆迁方以“口头”告知,被拆迁人的房屋属于违法建筑,一律无偿拆除,或者给予很少的拆迁补偿。没有一个正式的违法建筑认定程序,被拆迁户对相应的救济渠道也无从得知。此类违法建筑的认定的目的不是为了整治违建,而是借“拆除违法建筑之名”让拆迁更顺利的进行。

一、凡是违法建筑都要拆除?

很多拆迁方的拆迁逻辑都十分简单粗暴:他们认为,如果被拆的建筑没有经过有关国家行政机关的规划建设批准、没有取得国家有权行政机关核发的产权证,就属于违法建筑。

这种认定非常欠妥,由于我国的历史遗留原因,新中国成立后,房屋建设的审批登记工作存在很大漏洞,不像今日这么完善,当时中国的审批登记工作甚至无法构成一个连续的完整的过程,这一段时期持续了非常之久。

直到今日,某些地方的相关部门仍然会出现房屋登记职责不清、组织机构不健全、行政不作为的情况。基于此种客观原因,如果不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就将未经审批、未取得产权登记的房屋一律作为违法建筑、不予补偿,显然是不合理的。

除此之外,拆迁方仅凭着自己“屁股决定脑袋”作出的决定,就将老百姓的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从主体到程序都是不合法的。查处违法建筑是特定部门的法定职责,对违法建筑实施行政处罚需要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拆迁管理部门在拆迁安置的过程中,作出是否属于违法建筑作出认定、作出无偿拆除的决定、拒绝给予拆迁补偿,这些行为已经超越了拆迁管理部门的权力清单,不符合违法建筑查处的法定程序,剥夺了当事人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的救济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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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想拆多少拆多少?

即便是违法建筑,法律也对违法行为的制裁规定了一个幅度。根据我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本发条意味着建筑即使确实存在违法,不同的建筑之间也存在着违法的差异,对于违法建筑的处理方式不能简单粗暴的一刀切,难道不管得大病小病一律都要开刀吗?难道不关犯轻罪重罪都要枪决吗?一个道理。

因此,对于征收补偿中违法建筑的处理,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作出合理的处理,而不能以征收、规划变更为由,不分具体情况一律采取无偿拆除的方式处理,否则是对公民财产权利的侵害,也纵容了拆迁方将“认定违法建筑”当作收割被拆迁户的工具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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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后,李文谦和孟文静律师建议您:拆迁户作为弱势群体,一定要敢于捍卫自身的合法权利,看破这些拆迁方虚伪的“说辞”和别有用心的“计谋”,如果不知道如何具体操作来救济自身权利,请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为您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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