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魚縣人民法院第六批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1、不得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2、不得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3、不得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4、不得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公;
5、不得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6、不得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7、不得旅遊度假;
8、不得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9、不得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被執行人為單位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不得實施前述行為。因私消費以個人財產實施前述行為的,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申請。
注:以上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如有關當事人對相關內容有異議,請向嘉魚縣人民法院書面申請更正。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得將以上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用於非法目的和不正當用途,如非法使用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由使用人自行承擔相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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