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鱼县人民法院第六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1、不得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不得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不得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不得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公;
5、不得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6、不得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7、不得旅游度假;
8、不得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不得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述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述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
注:以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如有关当事人对相关内容有异议,请向嘉鱼县人民法院书面申请更正。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将以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用于非法目的和不正当用途,如非法使用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使用人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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