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不能仅以账户登记在当事人名下即认定其为该账户权利人

裁判主旨

虽涉案账户是依据春泉公司与抚顺市顺城区政府之间《借用专项资金协议书》关于资金出借、监管的约定而由顺新公司设立的,但账户内资金无论是向政府借款还是经营收入,均属春泉公司所有,该账户支出亦属于春泉公司经营支出。根据涉案账户的设立、使用及资金收支情况,应认定春泉公司为权利人。在此情况下,顺新公司仅以涉案账户登记在其名下为由主张其为该账户权利人,其主张不应支持。

案例索引

《抚顺市顺新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薛亚珍、抚顺市春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2018)最高法民申1192号】

争议焦点

是否可以仅以账户登记在当事人名下即认定其为该账户权利人?

裁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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