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纪委州监委通报2起干部失职失责问题

1.芒市西山乡邦角村委会南苗小组组长何勒弄、木艾小组组长雷勒失职失责问题。

经查,2004年西山乡邦角村委会南苗小组、木艾小组分别将位于“朋黑山”的集体土地,按30元/亩/年的价格租给邦角茶厂,另外,收取道路维修费南苗小组4000元/年,木艾小组3000元/年。2013年实行村财乡管后,南苗小组、木艾小组分别收到企业租金及道路维修费共计75100元、41952元,均未按要求将该项集体经济收入存入乡农经站管理,构成坐收坐支的问题,村民小组长雷勒弄、何勒弄对该问题负有直接责任,在社会上造成一定的不良影响。经西山乡党委研究,决定分别给予何勒弄、雷勒弄党内警告处分。

2.瑞丽市姐相乡副乡长宝林、财务李瑾希、李烨失职失责问题。

经查,2017年底,德宏州委巡察组将检查中发现的姐相乡财务工作违规问题线索移交瑞丽市纪委。经市纪委监委调查,姐相乡财务工作存在会计不审核、分管领导违规审批、基础台账不规范等问题,分管财务的副乡长宝林对财务工作监管不力,会计李瑾希、出纳李烨未严格按照会计相关法律法规开展财务工作。宝林身为领导干部,在分管财务工作中监管不力,应负主要领导责任;财务工作人员李瑾希、李烨在财务工作中,违反会计相关法律法规,致使财务工作存在混乱、整理不规范等违规问题,两人应负直接责任。经瑞丽市监察委员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宝林、李瑾希、李烨三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全市通报批评的问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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