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宁一男子非法毁林占地采砂石负刑责

昌宁一男子非法毁林占地采砂石负刑责

近年来,昌宁县人民检察院立足检察工作,强化环境保护检察职能,积极探索建立规范化、体系化的环境保护检察制度,形成民行部门、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联动机制。近日,昌宁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首例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周某某因非法占用农用地,被昌宁县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案发后,昌宁县人民检察院同昌宁县森林公安局积极发挥监督职责,督促周某某对被破坏林地进行恢复,最终防止了林地生态环境进一步恶化。

2011年12月,被告人周某某在未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林地占用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昌宁县某联营林地范围内开采砂石,违法占用林地9.73亩,其中国家级公益林5.25亩,其占用林地范围内,因地表土壤层被完全剥除,致使原有林地基本功能丧失,生长的植被被严重毁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5亩以上属于非法占用农用地数量较大。被告人周某某为谋取经济利益,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违法占用国家级公益林已超过5亩,属数量较大,且严重破坏环境资源,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非法占用农用地,不仅会触犯法律法规,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更重要的是破坏了生态环境,我们不能以破坏生态环境作为代价发展经济,一定要树立“既要绿水青山,也要金山银山,宁要绿水青山,不要金山银山,而且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生态环境保护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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