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據《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國稅發〔2006〕156號)第二十五條規定:“認證相符的專用發票應作為購買方的記賬憑證,不得退還銷售方。”
銷售方未按《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規定的作廢條件作廢發票,銷售方稅務機關應對其進行未按規定作廢發票處理,不應要求購買方退回已作廢專用發票發票聯和抵扣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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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15 10:03:56 A會計學堂鄭老師
答:根據《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國稅發〔2006〕156號)第二十五條規定:“認證相符的專用發票應作為購買方的記賬憑證,不得退還銷售方。”
銷售方未按《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規定的作廢條件作廢發票,銷售方稅務機關應對其進行未按規定作廢發票處理,不應要求購買方退回已作廢專用發票發票聯和抵扣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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