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82號
關於部分商品增設第二法定計量單位的公告
自2018年8月1日起,部分商品增設第二法定計量單位,報關時需同時申報。
具體見下表:
稅則號列/商品編碼 | 第一法定計量單位 | 第二法定計量單位 |
6406.1000 | 千克 | 雙 |
6406.2010 | 千克 | 雙 |
6406.2020 | 千克 | 雙 |
6406.9010 | 千克 | 雙 |
6406.9091 | 千克 | 雙 |
6406.9092 | 千克 | 雙 |
6406.9099 | 千克 | 雙 |
8423.9000 | 千克 | 臺 |
9025.9000 | 千克 | 個 |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18年7月4日
報關單上計量單位與退稅申報的計量單位不一致如何處理?
問:我司出口滌綸窗簾,在退稅申報中的計量單位為“件”,但報關員將計量單位報為“個”,請問是否需要改報關單?如果不改的話會影響退稅嗎?
答:出口退稅系統中所選商品編碼的計量單位默認的是第一法定計量單位,由於企業增值稅發票開具的商品單位和海關報關單第一計量單位經常存在不同現象,此時以第一計量單位數量為準錄入。
在確定發票開具的商品單位和海關的第二或第三單位一致,並且數量相同的前提下,錄入時應按照海關的第一計量單位數量錄入。企業可根據各分局要求提供相應的計量單位換算表,在表上把增票上的數量單位和關單上的數量單位列明。退稅時要求出口發票上的計量單位與報關單上的一致。
一般情況下,報關單上同時體現了第一、第二計量單位及對應數量的,增值稅發票開具時有一個計量單位與報關單上相符的話,退稅時沒有多大影響,在發票上註明第一法定計量單位並與主管稅務局說明情況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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