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徵收部門申請強拆,法院就會批准嗎?

2011年1月21日,國務院發佈《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自此實施十餘年之久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同時廢止,這也意味著行政強拆被徹底取消。強制拆遷與否擬全部由法院作出裁決,行政部門不再具有強拆決定權。這既是國家法治建設的一大進步,也是對廣大被拆遷人合法權益保護力度的又一次提升。

只要徵收部門申請強拆,法院就會批准嗎?

馬先生和幾位同事共同居住在一個小區。2106年,該縣決定對該小區的房屋進行徵收,並依法公佈了房屋徵收決定,同時在徵求部門居民們的意見後擬定了房屋徵收補償方案。而馬先生和其同事一致認為徵收部門擬定的補償標準過低,因此他們拒絕簽訂補償協議。隨後,其他住戶均簽訂了補償安置協議,只有馬先生和其幾位同事未籤。徵收部門依法公告了補償決定,而馬先生和其同事未曾在規定的期限內提起行政複議也未提起行政訴訟。到了限定的搬遷期限,馬先生和其同事仍未搬遷,徵收部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拆遷。

對於徵收部門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明確規定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週轉用房的地點和麵積等材料。

只要徵收部門申請強拆,法院就會批准嗎?

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明確規定申請機關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除提供《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強制執行申請書及附具材料外,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一)徵收補償決定及相關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二)徵收補償決定送達憑證、催告情況及房屋被徵收人、直接利害關係人的意見;(三)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材料;(四)申請強制執行的房屋狀況;(五)被執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址及與強制執行相關的財產狀況等具體情況;(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由申請機關負責人簽名,加蓋申請機關印章,並註明日期。強制執行的申請應當自被執行人的法定起訴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逾期申請的,除有正當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只要徵收部門申請強拆,法院就會批准嗎?

由此,對於徵收部門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無論是《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還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都明確了申請機關需要提交的材料也明確了人民法院的受理條件。申請機關只有提交了上述所規定的所有材料法院才會立案受理,否則將不準予執行。

總之,司法強拆是在行政強拆和公共利益共同考量基礎上的產物,司法強拆既限制了徵收部門濫用強拆的權力,同時也對公共利益和社會發展提供了保障。而對於被拆遷人來說司法強拆終是強拆無疑會侵犯其合法權益,但司法強拆的適用有其嚴格規定,只要被拆遷人法定期間依法尋求複議、訴訟等方式救濟其權利,司法強拆則不會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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