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會挪用我們的徵地拆遷補償款,該怎麼辦?

徵地拆遷的實施主體一般是市、縣人民政府,村委會並沒有權利組織實施徵地拆遷的相關工作。但很多時候,在現實生活中我們會發現村委會在徵地拆遷的實施工作中非常的活躍。那為什麼會出現這種情況呢?

村委會挪用我們的徵地拆遷補償款,該怎麼辦?

首先,一種情形是村委會接受了徵收方的委託,從而協助徵收方組織簽訂補償協議等行為;還有一種情形是某些行政機關為了追求土地財政收入和項目的進度,不注重法律法規的規定,在還沒有獲得或無法獲得審批指標又急於徵地的情況下,讓村委會來勸說村民進行非法拆遷工作,而真正的拆遷方在幕後操控指揮,一旦出事就將責任推給村委會,把自己的責任撇清。所以大家在徵地拆遷的過程中,一定要多注意正在進行拆遷項目的法律性質,是不是公權力的徵收行為。如果模糊不清,被徵收人與所謂的村委會所簽訂的補償協議就可能得不到法律的支持和保護,等說好的補償款得不到兌現就糟糕了。

農村的土地性質雖然屬於集體所有,但村委會只能在不改變土地用途並徵得村集體同意的前提下,在村農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對土地使用權進行流轉。村委會並沒有權利超越法律規定,自由的處置村集體土地。

村委會挪用我們的徵地拆遷補償款,該怎麼辦?

法律明文確定,徵收基本農田須經國務院批准後才能實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徵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准:(一)基本農田(二)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35公頃的(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徵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國務院備案。國家徵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而且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因此,村、鎮政府既無土地徵收的審批權也無實施權。

然而,在現實這樣的事情卻時有發生,村委會或拆遷方虛構徵收土地的事實,轉手將土地賣給開發商以謀取暴利。當我們村民遇到這嚴重損害群益的事情沒我們又該怎麼維護我們的權益呢?

村委會挪用我們的徵地拆遷補償款,該怎麼辦?

首先可以肯定的是這種買賣土地的行為屬於違法行為,嚴重者甚至會構成刑事犯罪。我們村民肯定有權拒絕村委會或拆遷方的強徵行為,並向當地的相關部門舉報或申請查處。在一個徵收項目中,村委會的地位究竟如何,我們是可以通過申請政府信息公開和村務公開去及時瞭解和獲知的。

徵地拆遷補償款是我們在徵地拆遷過程中最為關心的一個問題,那麼法律對村委會做了哪些規定,廣大被拆遷人又該怎樣對村委會進行監督呢?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涉及徵收拆遷補償款使用、分配和處分的重要問題,並不是村委會或者個別人就可以私自決定,一定要通過由全體村民參加的村民會議,讓大家充分知曉、民主決定才可以。如果沒有履行這些程序就做出決定,甚至有些將本集體經濟組織的徵地補償款挪作他用、甚至私吞的行為肯定是違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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