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進入“凍結期”,他對做了這些,不僅丟了拆遷補償款還被抓!

徵地拆遷時稍不注意就有可能觸犯刑法?!

當房屋被認定為徵地拆遷範圍後,根據國務院590號令的第十六條:“房屋徵收範圍確定後,不得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創為律師提示大家房屋或者土地被“凍結”就意味著被拆遷人是不可以隨意變更房屋的面積、土地的屬性以及為了多拿補償而惡意牽動戶口等行為。

房屋進入“凍結期”,他對做了這些,不僅丟了拆遷補償款還被抓!

最近,創為律師在新聞中看到這樣一則當房屋處於“凍結期”加蓋而導致觸犯刑事犯罪的案例:

新聞報道

李先生某市居民,在該市擁有四間平房以及小院。2015年6月份為滿足該市的進一步發展決定對李先生平房所在區域進行徵收拆遷,李先生得知消息後遂在自家小院加蓋兩間配房。隨後徵收方在徵收區域內貼出拆遷公告,告知將進行拆遷,從公告之日起禁止私自加蓋房屋。2015年11月份徵收方在徵收區域內對被徵收人的房屋面積進行測量,而對李先生加蓋的房屋卻不予測量確認並不予補償,李先生強調該加蓋房屋是在公告前建造,應當予以補償,故雙方始終無法達成協議。由於雙方一直僵持不下,在該區域的項目工程也一拖再拖。

而2016年6月,徵收方突然通知李先生,同意將加蓋房屋計入補償面積,並要求儘快簽訂補償安置協議。李先生遂與徵收方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並按照協議所約定數額領取了補償款。但是,2016年7月公安人員來到李某家中,以詐騙罪將其帶走並予以拘留,同年9月,檢察機關以詐騙罪對李某提起公訴。

該案例中,李先生是否構成詐騙罪關鍵點就在於李先生私自加蓋房屋的行為是不是欺詐行為,以及李先生主觀上是否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在該案件中,李先生沒有對徵收方隱瞞加蓋的事實,只是雙方對加蓋房屋的性質認識上有分歧,同時,徵收方也沒有陷入錯誤的認識,所以李先生不構成詐騙罪,最終在律師的努力下檢察機關最終做出了撤訴的決定。

房屋進入“凍結期”,他對做了這些,不僅丟了拆遷補償款還被抓!

因此,通過此案件我們應當銘記在房屋徵收拆遷中遇到類似情況應當時刻保持警惕之心,及時諮詢專業的法律人士,防止可能發生的法律風險,在此,創為律師要針對“凍結期”給大家做一個講解。

關於“凍結期”具體禁止行為列表如下:

1.拆遷範圍內的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新建、擴建、改建;

2.房屋買賣、交換、贈予、租賃、抵押、析產、分列房屋租賃戶名;

3.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

4.企業工商登記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法人登記;

5.戶口變動,尤其是將戶口遷入到即將被拆房屋所在戶口;

6.在耕地上搶種青苗等。

如果經調查發現被拆遷人惡意進行了上述行為,對於擴建部分、搶種的青苗沒有補償,遷入的戶口沒有安置房份額或人員安置補助費。

房屋進入“凍結期”,他對做了這些,不僅丟了拆遷補償款還被抓!

很多時候,被拆遷人就正是因為搭建臨時性建築被拆遷方“盯”上了,拆遷方“報復打擊”,將非出於“凍結期”加蓋的建築問題擴大化,聲稱房屋整體是違法建築,因而恐嚇被徵收人“現在不走,將來一分沒有”使其受騙被迫接受低價補償。

對於被徵收人來說,臨時加蓋建築或者改變土地性質不僅僅是不補償的風險,還有可能給拆遷方假以藉口對原有房屋土地的補償產生不利影響,為後期維權增加難度。創為律師建議大家在遇到自己難以控制的問題的時候一定要諮詢專業拆遷律師,幫助大家排除風險,提高拆遷安置補償的穩定性和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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