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提出執行異議企圖阻礙房屋買賣合同履行,被法院駁回!

經典成功案例案外人以仲裁裁決生效在前為由提出執行異議企圖阻礙房屋買賣合同履行,然終被法院駁回!——以某敏與曹某、某源執行異議糾紛一案為例

案外人提出執行異議企圖阻礙房屋買賣合同履行,被法院駁回!

劉亞娟律師

【引言】

買賣雙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後,因賣方一直未能按照合同約定向買方交付房屋並配合過戶,無奈之下買方通過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方式維護自身權益,督促賣方履行合同義務。經過一、二審庭審後進入執行程序,案外人妄圖以其持有的仲裁裁決書阻撓執行,以及通過案外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等行為阻礙我方生效判決的執行,但最終均被駁回。欲知詳情,且看粵家律師團隊首席律師劉亞娟律師是如何成功代理本案的。

【案情簡介】

2015年3月,曹某通過第三人某房地產經紀公司的介紹下,與某源、某源的代理人王某簽訂一份《房地產買賣合同》,約定由某源將其名下的位於深圳市南山區的一套房產轉讓給曹某,成交價為人民幣257萬元(不含稅),同時對交易定金、權屬轉移登記、房屋的交付、稅費承擔、違約責任等都做了明確的約定。曹某依約支付了定金,但因政策變化,涉案房產房價漲幅較大,賣方某源及其代理人王某均消極履行合同義務,曹某便於2015年6月向南山區法院起訴並申請查封了涉案房產,並主張繼續履行,但某源及其代理人王某均未出庭也未提交書面答辯狀,一審法院審理查明後依法作出判決。某源針對該判決進行了上訴,要求撤銷該判決。

在上述過程中,案外人某敏在2015年9月以其與某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向福田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後被舉報為虛假訴訟,某敏隨後撤訴。但某敏於本案一審判決作出後,某源提起上訴之前,以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為由向某仲裁委申請仲裁,該仲裁委在二審判決生效前作出仲裁裁決,

裁決某源把涉案房產過戶至某敏名下。

二審法院審理查明後判決駁回了某源的上訴請求,維持了一審法院作出的判決。一、二審判決生效後,曹某於2017年1月4日向南山區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南山區法院受理後,案外人某敏針對該執行向南山區法院提出執行異議稱:某敏與某源於2015年2月26日簽署了房屋買賣合同,涉案房產已經由某仲裁委作出仲裁裁決書,裁決某源將涉案房產過戶至某敏名下,因某源拒絕執行,某敏已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請強制執行,請求終止曹某與某源的執行裁定書。

執行法院查明後作出裁定書,裁定駁回案外人某敏的執行異議請求,某敏不服,向深圳市中院申請複議,深圳中院查明後裁定駁回某敏的複議申請,維持南山區法院作出的執行裁定書。曹某委託粵家律師團隊首席律師劉亞娟代理本案執行階段。

律師策略

當得知案外人某敏提出執行異議後,劉律師制定瞭如下策略:

第一步,針對案件爭議焦點問題收集並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證據:

1、不動產權資料電腦查詢結果表:證明涉案房產已於2015年7月9日因曹某訴某源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而被法院查封。

2、案件基本信息:證明某敏曾於2015年9月7日向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案由為民間借貸糾紛,案號為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XXX號。

3、案件信息查詢:證明某敏起訴某源民間借貸案結案的時間為2016年4月29日,據曹某所瞭解到的結案原因為某敏撤訴。

4、舉報信:證明某敏以民間借貸糾紛為由起訴某源並申請輪候查封涉案房產被曹某發現後,曹某因懷疑對方進行虛假訴訟,於是向福田法院寫了舉報信。

5、深圳市南山區人法院判決(案號:(2015)深南法民三初字第XXX號,執行立案時已提交原件):證明曹某就其與某源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於2015年6月24日向南山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南山法院於2016年3月做出判決(曹某於4月收到判決),一審庭審中,某源未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審理。

6、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案號:(2016)粵03民終XXX號,執行立案時已提交原件):證明南山區人民法院做出判決後,某源卻又突然出現,並對一審判決內容表示不服提起上訴,後經二審法院於2016年8月26日受理並進行了審理,在整個二審階段,某源僅僅是以送達程序不合法、代理人不具備代理權限、合同無效等為由而提出了上訴請求和理由,但從未提到其與某敏之間還有另外一起所謂的“房屋買賣合同糾紛”。

同時,劉亞娟律師提出以下答辯觀點:

首先,曹某與某源的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已經由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一審審理【案號:(2015)深南法民三初字第XXX號】,以及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案號:【(2016)粵03民終XXX號】,並已由中院做出生效判決(2016年11月30日生效)。二審判決中維持了一審判決內容,即判令曹某向某源付清購房餘款,某源配合曹某辦理房產過戶登記手續以及向曹某支付逾期履行違約金等,此外,南山法院早已應曹某申請而查封了涉案房產。曹某於2017年1月4日向南山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案號為:2017粵0305執XXX號。

其次,曹某所提起的房屋買賣合同糾紛訴訟在前,且所申請的查封為首封(見附件證據一),而某敏與某源在明知房產已查封的狀態下卻通過虛假仲裁的方式裁決過戶明顯違法,應當不予執行。

其虛假仲裁行為具體表現在:

1、曹某於2015年6月24日起訴某源後,某敏卻於2015年9月7日向福田區人民法院起訴被告某源,案由為民間借貸糾紛,同時某敏向法院申請輪候查封涉案房產(見附件證據一、二);

2、上述事實被曹某發現後,曹某因懷疑對方進行虛假訴訟,以達到阻礙過戶的目的,於是向福田法院寫了舉報信,之後,福田法院法官向某敏、某源瞭解情況時,某敏撤訴。(見證據三,如果執行庭還需進一步瞭解案件情況,也可向福田法院調取案號為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XXX號的相關案卷);

3、某敏撤訴後,又於2016年5月19日向華南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見某敏提交的仲裁裁決書),此次仲裁的案由卻是“房屋買賣合同糾紛”。而某敏申請仲裁的時間剛好發生在曹某訴某源案一審判決出來後不久。(曹某收到一審判決的時間為2015年4月13日,此外,根據深圳法院網上訴訟服務平臺顯示,(2015)深南法民三初字第XXX號一案的一審結案時間為2016年4月29日)。

4、曹某在與某源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整個一審審理過程中,某源以及第三人(某源賣房時的代理人王某)經法院合法傳喚後都拒不到庭。南山區人民法院做出判決後,某源卻又突然出現,並對一審判決內容表示不服提起上訴,後經二審法院於2016年8月26日受理並進行了審理,在整個二審階段,某源僅僅是以送達程序不合法、代理人不具備代理權限、合同無效等為由而提出了上訴請求和理由,但從未提到其與某敏之間還有另外一起所謂的“房屋買賣合同糾紛”。(詳見中院判決)。

5、曹某直到二審判決生效後,向南山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時方才發現某源與某敏之間竟然還有一個執行案號在中院(即案號:2016粵03執XXX號,該案立案時間為2016年12月9日),後經律師向中院瞭解情況,方才得知某源與某敏惡意串通,故意虛構事實申請仲裁,並據此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以達到阻礙目的。

6、某敏提交的所謂的房屋買賣合同、收款收據等顯然都是編造出來的,具體詳見我方質證意見。因此,證據不具備合法性,依據該證據做出的裁決書也不應得到執行。

綜上所述,曹某認為,某敏與某源惡意串通,以虛假仲裁、虛假訴訟的方式故意損害他人利益,其行為已經嚴重違法,甚至涉嫌犯罪,懇請執行庭駁回其全部異議請求。並同時懇請貴院追究某敏、某源的相關法律責任!

此外,劉律師還對對方所提交的證據一一進行質證,充分指出疑點或自相矛盾之處。

法院裁定】

經法院對本案進行審理查明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複議申請人某敏的複議申請,維持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2017)粵0305執異XXX號執行裁定書。

……

【承辦律師團隊】

劉亞娟律師,現為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律師,深圳市律師協會民事法律委員會委員以及規章制度委員會委員,深圳婚姻家事法律服務志願團律師、深圳婦聯律師志願團成員。曾為深圳市律師協會女律師工作委員會委員,深圳市第九屆律師代表大會代表;深圳晚報情感熱線嘉賓點評律師;搜房網"關注購房者"律師顧問團律師;大粵房產網嘉賓點評律師;新華房產網律師團成員、咚咖房學院特邀講師。

劉律師先後從事警察、律師之職,2007年進入律師行業,2009年開始獨立執業至今,成功辦理、調解家事案件數百起,性格特點:感性兼具理性,內心強大、淡定從容,專業知識紮實,實踐經驗豐富,善於從細節入手。

2016年12月,劉律師創建粵家律師服務團,主要服務領域為:婚姻家事的調解與訴訟、房產類、繼承糾紛類訴訟、財富管理與傳承。

(本團隊常年接受各團體,企事業單位邀約,提供家事法律知識宣講活動,預約熱線:13924665713,聯繫人:趙律師。)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