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企图阻碍房屋买卖合同履行,被法院驳回!

经典成功案例案外人以仲裁裁决生效在前为由提出执行异议企图阻碍房屋买卖合同履行,然终被法院驳回!——以某敏与曹某、某源执行异议纠纷一案为例

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企图阻碍房屋买卖合同履行,被法院驳回!

刘亚娟律师

【引言】

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因卖方一直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向买方交付房屋并配合过户,无奈之下买方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维护自身权益,督促卖方履行合同义务。经过一、二审庭审后进入执行程序,案外人妄图以其持有的仲裁裁决书阻挠执行,以及通过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等行为阻碍我方生效判决的执行,但最终均被驳回。欲知详情,且看粤家律师团队首席律师刘亚娟律师是如何成功代理本案的。

【案情简介】

2015年3月,曹某通过第三人某房地产经纪公司的介绍下,与某源、某源的代理人王某签订一份《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由某源将其名下的位于深圳市南山区的一套房产转让给曹某,成交价为人民币257万元(不含税),同时对交易定金、权属转移登记、房屋的交付、税费承担、违约责任等都做了明确的约定。曹某依约支付了定金,但因政策变化,涉案房产房价涨幅较大,卖方某源及其代理人王某均消极履行合同义务,曹某便于2015年6月向南山区法院起诉并申请查封了涉案房产,并主张继续履行,但某源及其代理人王某均未出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后依法作出判决。某源针对该判决进行了上诉,要求撤销该判决。

在上述过程中,案外人某敏在2015年9月以其与某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福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后被举报为虚假诉讼,某敏随后撤诉。但某敏于本案一审判决作出后,某源提起上诉之前,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向某仲裁委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在二审判决生效前作出仲裁裁决,

裁决某源把涉案房产过户至某敏名下。

二审法院审理查明后判决驳回了某源的上诉请求,维持了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一、二审判决生效后,曹某于2017年1月4日向南山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南山区法院受理后,案外人某敏针对该执行向南山区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称:某敏与某源于2015年2月26日签署了房屋买卖合同,涉案房产已经由某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某源将涉案房产过户至某敏名下,因某源拒绝执行,某敏已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强制执行,请求终止曹某与某源的执行裁定书。

执行法院查明后作出裁定书,裁定驳回案外人某敏的执行异议请求,某敏不服,向深圳市中院申请复议,深圳中院查明后裁定驳回某敏的复议申请,维持南山区法院作出的执行裁定书。曹某委托粤家律师团队首席律师刘亚娟代理本案执行阶段。

律师策略

当得知案外人某敏提出执行异议后,刘律师制定了如下策略:

第一步,针对案件争议焦点问题收集并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

1、不动产权资料电脑查询结果表:证明涉案房产已于2015年7月9日因曹某诉某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而被法院查封。

2、案件基本信息:证明某敏曾于2015年9月7日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由为民间借贷纠纷,案号为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XXX号。

3、案件信息查询:证明某敏起诉某源民间借贷案结案的时间为2016年4月29日,据曹某所了解到的结案原因为某敏撤诉。

4、举报信:证明某敏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起诉某源并申请轮候查封涉案房产被曹某发现后,曹某因怀疑对方进行虚假诉讼,于是向福田法院写了举报信。

5、深圳市南山区人法院判决(案号:(2015)深南法民三初字第XXX号,执行立案时已提交原件):证明曹某就其与某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于2015年6月24日向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南山法院于2016年3月做出判决(曹某于4月收到判决),一审庭审中,某源未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6、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案号:(2016)粤03民终XXX号,执行立案时已提交原件):证明南山区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后,某源却又突然出现,并对一审判决内容表示不服提起上诉,后经二审法院于2016年8月26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在整个二审阶段,某源仅仅是以送达程序不合法、代理人不具备代理权限、合同无效等为由而提出了上诉请求和理由,但从未提到其与某敏之间还有另外一起所谓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同时,刘亚娟律师提出以下答辩观点:

首先,曹某与某源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由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案号:(2015)深南法民三初字第XXX号】,以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案号:【(2016)粤03民终XXX号】,并已由中院做出生效判决(2016年11月30日生效)。二审判决中维持了一审判决内容,即判令曹某向某源付清购房余款,某源配合曹某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以及向曹某支付逾期履行违约金等,此外,南山法院早已应曹某申请而查封了涉案房产。曹某于2017年1月4日向南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17粤0305执XXX号。

其次,曹某所提起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诉讼在前,且所申请的查封为首封(见附件证据一),而某敏与某源在明知房产已查封的状态下却通过虚假仲裁的方式裁决过户明显违法,应当不予执行。

其虚假仲裁行为具体表现在:

1、曹某于2015年6月24日起诉某源后,某敏却于2015年9月7日向福田区人民法院起诉被告某源,案由为民间借贷纠纷,同时某敏向法院申请轮候查封涉案房产(见附件证据一、二);

2、上述事实被曹某发现后,曹某因怀疑对方进行虚假诉讼,以达到阻碍过户的目的,于是向福田法院写了举报信,之后,福田法院法官向某敏、某源了解情况时,某敏撤诉。(见证据三,如果执行庭还需进一步了解案件情况,也可向福田法院调取案号为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XXX号的相关案卷);

3、某敏撤诉后,又于2016年5月19日向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见某敏提交的仲裁裁决书),此次仲裁的案由却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而某敏申请仲裁的时间刚好发生在曹某诉某源案一审判决出来后不久。(曹某收到一审判决的时间为2015年4月13日,此外,根据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显示,(2015)深南法民三初字第XXX号一案的一审结案时间为2016年4月29日)。

4、曹某在与某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整个一审审理过程中,某源以及第三人(某源卖房时的代理人王某)经法院合法传唤后都拒不到庭。南山区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后,某源却又突然出现,并对一审判决内容表示不服提起上诉,后经二审法院于2016年8月26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在整个二审阶段,某源仅仅是以送达程序不合法、代理人不具备代理权限、合同无效等为由而提出了上诉请求和理由,但从未提到其与某敏之间还有另外一起所谓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详见中院判决)。

5、曹某直到二审判决生效后,向南山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方才发现某源与某敏之间竟然还有一个执行案号在中院(即案号:2016粤03执XXX号,该案立案时间为2016年12月9日),后经律师向中院了解情况,方才得知某源与某敏恶意串通,故意虚构事实申请仲裁,并据此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达到阻碍目的。

6、某敏提交的所谓的房屋买卖合同、收款收据等显然都是编造出来的,具体详见我方质证意见。因此,证据不具备合法性,依据该证据做出的裁决书也不应得到执行。

综上所述,曹某认为,某敏与某源恶意串通,以虚假仲裁、虚假诉讼的方式故意损害他人利益,其行为已经严重违法,甚至涉嫌犯罪,恳请执行庭驳回其全部异议请求。并同时恳请贵院追究某敏、某源的相关法律责任!

此外,刘律师还对对方所提交的证据一一进行质证,充分指出疑点或自相矛盾之处。

法院裁定】

经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查明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复议申请人某敏的复议申请,维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5执异XXX号执行裁定书。

……

【承办律师团队】

刘亚娟律师,现为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深圳市律师协会民事法律委员会委员以及规章制度委员会委员,深圳婚姻家事法律服务志愿团律师、深圳妇联律师志愿团成员。曾为深圳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深圳市第九届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深圳晚报情感热线嘉宾点评律师;搜房网"关注购房者"律师顾问团律师;大粤房产网嘉宾点评律师;新华房产网律师团成员、咚咖房学院特邀讲师。

刘律师先后从事警察、律师之职,2007年进入律师行业,2009年开始独立执业至今,成功办理、调解家事案件数百起,性格特点:感性兼具理性,内心强大、淡定从容,专业知识扎实,实践经验丰富,善于从细节入手。

2016年12月,刘律师创建粤家律师服务团,主要服务领域为:婚姻家事的调解与诉讼、房产类、继承纠纷类诉讼、财富管理与传承。

(本团队常年接受各团体,企事业单位邀约,提供家事法律知识宣讲活动,预约热线:13924665713,联系人: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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