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銀監局再“貼”罰單 浦發銀行等4機構合計被罰190萬

河南銀監局再“貼”罰單 浦發銀行等4機構合計被罰190萬

6月7日,河南銀監局和河南銀監分局對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鄭州分行、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鄭州分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新鄉市分行、河南義馬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開出四張罰單,罰款共計190萬元。

河南銀監局再“貼”罰單 浦發銀行等4機構合計被罰19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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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鄭州分行因貸款資金違規流入房地產領域,罰款50萬元。行政處罰依據《商業銀行授信工作盡職指引》(銀監發〔2004〕51號)第四十一條,《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銀監會2010年1號令)第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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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鄭州分行因授信調查、審查不到位,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罰款50萬元;行政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商業銀行授信工作盡職指引》第十五條、第二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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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新鄉市分行因貸前調查未盡職;貸款審查不嚴格,抵押房屋權證號與他項權證上的房屋所有權證號不符;貸後管理嚴重不到位,貸後抵押登記檢查情況不實,罰款50萬元。行政處罰依據《商業銀行授信盡職工作指引》第十六條、第三十八條,《商業銀行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三條,《商業銀行集團客戶授信業務風險管理指引》第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三十六條,《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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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義馬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虛增存貸款、以貸收貸收息,罰款40萬元。行政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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