塘沽检察院办理的立案监督案件被市院评为“两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典型案例

近日,市院侦监处开展“两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典型案例评选活动揭晓,塘沽检察院侦监科鲁永刚、王丹同志办理的黄某某非法采矿立案监督案件获评全市10件典型案例。

塘沽检察院办理的立案监督案件被市院评为“两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典型案例

黄某某涉嫌非法采矿案是塘沽院侦查监督科经调研摸查线索后进行立案监督的案件。根据调研中获取的信息,侦监科一方面在业务系统上为立案监督案件建档,另一方面向天津海事公安局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告知其涉案情况,经与海事公安局就非法采矿罪的犯罪构成、两高相关司法解释等内容的多次沟通,天津海事公安局对该案立案侦查。

公安机关立案后,侦监科承办人对案件持续跟进,及时掌握案件情况,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完善证据链条。后天津海事公安局对犯罪嫌疑人黄某某以涉嫌非法采矿罪提请批准逮捕,塘沽院依法作出批捕决定,最终此案经法院审理,对黄某某作出有罪判决。

作为天津市首例在海域范围内破坏环境资源并成功立案监督的案件,塘沽院通过及时启动监督程序,与公安机关形成打击合力,既保护了国家环境资源,震慑了海域非法采砂行为,也为预防和打击海域内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塘沽检察院办理的立案监督案件被市院评为“两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典型案例
塘沽检察院办理的立案监督案件被市院评为“两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典型案例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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