塘沽檢察院辦理的立案監督案件被市院評為“兩個專項立案監督活動”典型案例

近日,市院偵監處開展“兩個專項立案監督活動”典型案例評選活動揭曉,塘沽檢察院偵監科魯永剛、王丹同志辦理的黃某某非法採礦立案監督案件獲評全市10件典型案例。

塘沽检察院办理的立案监督案件被市院评为“两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典型案例

黃某某涉嫌非法採礦案是塘沽院偵查監督科經調研摸查線索後進行立案監督的案件。根據調研中獲取的信息,偵監科一方面在業務系統上為立案監督案件建檔,另一方面向天津海事公安局發出《要求說明不立案理由通知書》告知其涉案情況,經與海事公安局就非法採礦罪的犯罪構成、兩高相關司法解釋等內容的多次溝通,天津海事公安局對該案立案偵查。

公安機關立案後,偵監科承辦人對案件持續跟進,及時掌握案件情況,引導公安機關偵查,完善證據鏈條。後天津海事公安局對犯罪嫌疑人黃某某以涉嫌非法採礦罪提請批准逮捕,塘沽院依法作出批捕決定,最終此案經法院審理,對黃某某作出有罪判決。

作為天津市首例在海域範圍內破壞環境資源併成功立案監督的案件,塘沽院通過及時啟動監督程序,與公安機關形成打擊合力,既保護了國家環境資源,震懾了海域非法採砂行為,也為預防和打擊海域內破壞環境資源犯罪提供了寶貴的經驗。

塘沽检察院办理的立案监督案件被市院评为“两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典型案例
塘沽检察院办理的立案监督案件被市院评为“两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典型案例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七條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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