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安男子包某酒後趴在桌上睡覺
同桌酒友卻提前離去
當包某的妻子發現時
他已不幸身亡
近日,南安法院一審作出判決
這場宴會的組織者
以及包某的數名同桌酒友
須擔民事賠償責任
事發地點
事件回放
這事兒還得從2017年8月1日說起。當晚,劉某因慶祝孫子生日,組織宴請包某、許某等7人到洪瀨一家餐館包間聚餐。
經查,用餐期間,包某和戴某、陳某飲竹筒酒和白酒,許某和陳某飲啤酒,黃某綠、黃某揮和劉某沒有飲酒,戴某還與包某互相划拳飲酒。當晚11時許,包某妻子戴某玲撥打包某手機,餐館工作人員接聽了電話。
得知包某在餐館醉酒後,戴某玲趕到餐館,發現包某叫不醒,即向120和洪瀨派出所報警求助。120急救人員和民警相繼趕到現場,經醫生診斷確認包某已經死亡。
經司法鑑定,包某符合在冠狀動脈粥樣硬化症的基礎上,因乙醇中毒致急性呼吸、循環功能衰竭而死亡。7名同桌人被告上法庭
2017年11月20日,戴某玲和2個婚生子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劉某等7人共同承擔包某死亡造成的損失共計人民幣591799.7元。
南安法院接案後,於2018年2月5日進行庭前調解未果後,4月17日進行公開開庭審理。
未盡到義務 五人被判民事賠償
法院審理後認為,包某死亡造成的損失共計為526799.7元,包某應當對自身的死亡承擔主要責任。
一審判決,宴請組織者劉某未盡提醒、勸阻和照顧等注意義務,應承擔一定的民事賠償責任,即63215.96元;陳某、戴某對共同飲酒的人也有一定的安全保障義務,應承擔民事賠償15803.97元;許某、黃某未盡到特殊安全保障義務,應承擔民事賠償5268元;另外兩名同桌人未參與飲酒也無勸酒,且在聚餐中途先行離開,可不承擔有關責任。
看到這樣的判決結果
你還敢隨便勸人喝酒嗎?
這樣的教訓已經很多了
去年7月26日,詹培某前往安溪龍涓鄉,連喝兩場就直至次日1時許。酒後,詹培某駕駛二輪摩托車從龍涓鄉往祥華鄉方向行駛,途經龍涓鄉後田村南琦橋路段時,墜入6.3米深的溪內,不幸死亡。詹培某的父母親作為原告,將當天晚上與詹培某共同飲酒的11人,起訴到安溪法院。最終被告詹木某、吳明某等11人自願賠償詹培某的父母親喪葬費、死亡賠償費等各項經濟損失104500元。
最後
再!次!科!普!
四種勸酒情形要承擔法律責任
首先,是強迫性勸酒,比如用“不喝不夠朋友”等語言刺激對方喝酒,或在對方已喝醉意識不清沒有自制力的情況下,仍勸其喝酒的行為;
其次,是明知對方不能喝酒仍勸其飲酒,比如明知對方身體狀況,仍勸其飲酒誘發疾病等;
最後,酒後駕車未勸阻導致發生車禍等損害的。
喝酒只是助興
鬧出人命就不好了
謹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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