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車瑕疵未告知消費者,算欺詐?

隨著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選購汽車作為代步工具的家庭越來越多,與其他消費品相比,汽車作為構造複雜的商品因其交易數額較大、安全性能要求較高,在交易過程中產生的爭議及隨之引起的社會關注也較多。若汽車經銷商隱瞞維修事實出售新車,是否應該被認定為欺詐?一旦被認定為消費欺詐,是否會面臨“退一賠三”的懲罰性賠償?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結了一例經銷商對汽車後保險槓維修後,再行出售給消費者引發的買賣合同糾紛,法院認定經銷商構成消費欺詐,改判經銷商承擔車輛三倍價款——共計75萬元的懲罰性賠償責任。此判決也向汽車生產廠商和經銷商傳達了重要訊息——一旦涉嫌欺詐,企業可能面臨巨大的法律風險。

新車交付前有維修記錄

2016年8月30日,鄧某來到Y汽車銷售公司門店(以下簡稱Y公司),在銷售員的熱情推銷下,經過反覆的詢問和比對,選中了某品牌轎車一輛。雙方當日簽訂《訂單》並約定:車輛價款25萬元,預付款5000元。鄧某隨即按約定向Y公司支付了5000元購車定金。

同年9月27日,鄧某與Y公司推薦的金融公司簽署借款合同,並支付了車輛餘款,Y公司向鄧某開具了價稅合計25萬元的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並代為辦理了車輛保險、貸款等義務。同年10月2日,鄧某將新車從Y公司提走。

新車到手一個月後,鄧某突然發現方向盤輕微抖動,於是前往4S店進行諮詢,意外發現該車在9月12號(即汽車交付之前)就已經進行過維修,維修記錄載明 “拆裝後保,後保整噴”,顯示保險槓做過維修,整體噴漆。鄧某一怒之下將Y公司起訴到法院,請求Y公司退還其25萬元購車款,並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有關規定,按照購車款的三倍價款進行賠償。

經銷商辯稱是售前維修

按照行業慣例,汽車經銷商一般會在新車交車前對車輛進行PDI(即售前檢測),以保證交付的車無質量問題。但若在此階段發現車有瑕疵並進行了相應維修,這需要如實告知消費者嗎?

一審審理中,Y公司還向法院提供了一份該品牌汽車公司出具的情況說明,力證“清白”。該情況說明顯示,Y公司根據廠方要求為該車做了PDI檢測,在檢測中發現車輛“後保險槓倒車雷達處輕微破損漆面”,Y公司隨即對該車進行了售前修復。

一審法院專門向該品牌汽車工作人員核實車輛從生產廠商到最終購買車輛的消費者手中的操作流程,並向其出示了該車的維修記錄。該工作人員表示拆裝後保險槓、後保險槓整噴有可能是油漆工藝問題,並向法官說明PDI檢測是生產的延續,是經銷商根據廠商要求在車輛交付前應做的檢查。

一審法院根據雙方的辯論意見並結合該品牌汽車公司調查核實的情況,認為Y公司關於車輛售前修復的說法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即2016年9月12日的維修記錄是為車輛做售前檢查(PDI),故無法認定Y公司的銷售行為構成欺詐,對鄧某的訴請不予支持。

鄧某對一審判決不服,上訴至上海一中院。

是否刻意隱瞞新車瑕疵

二審庭審中,雙方針對Y公司是否向鄧某刻意隱瞞新車存在瑕疵、有過維修的真實情況,展開了激烈的辯論。

鄧某稱,從整個購車的過程看,Y公司惡意隱瞞車輛發生維修的事實。現在整個後保險槓整體噴漆,漆面與整個車身明顯不一致,出現皺褶、泛黃,已經不是Y公司所說的“輕微瑕疵”;並且,如果出現新車後保險槓做過維修,整體噴漆,應主動告知消費者,但Y公司利用消費者對該品牌的信任,明知車輛交付前已有維修記錄卻故意隱瞞,侵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構成消費欺詐。

Y公司稱,雙方簽訂的《訂單》中第4條明確註明“賣方將車輛交予買方前,已根據廠方要求為該車輛做了交車前PDI檢測,並根據PDI檢測結果進行車輛檢修、調校,確保該車輛符合廠方新車交付標準”,該訂單鄧某已經確認簽字。另外,該車經生產廠商檢驗合格後出廠,已取得《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等隨車文件,並無重大質量問題。

關於PDI維修記錄是否該向消費者披露,Y公司稱,經銷商不會主動向客戶出示維修記錄,客戶在所有4S店都可以查到維修記錄。因此,Y公司在銷售過程中,並不存在告知虛假情況或隱瞞真實情況的欺詐行為。

二審判決“退一賠三”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Y公司是否隱瞞係爭車輛未交付即被維修或使用的事實;是否構成對消費者的欺詐;是否須承擔退款、三倍價款懲罰性賠償的責任。

本案中,鄧某因個人生活需要購買車輛,且Y公司沒有證據證明鄧某購買車輛系用於經營或其他非生活消費的情況,應認定鄧某購買車輛的行為屬於生活消費。為家庭生活消費需要購買汽車,發生欺詐糾紛的,消費者選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相關規定為其相關主張的請求權基礎的,應當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二審法院認為,車輛後保險槓外觀瑕疵予以“拆裝後保、後保整噴”的維修,超出了車輛售前正常維護和 PDI 質量檢測的範圍,Y公司應負有告知義務,其未履行告知義務,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選擇權,使其陷入錯誤認識,屬於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構成消費欺詐。故鄧某提出要求Y公司退還購車款並三倍賠償的訴訟請求於法有據,應予支持。上海一中院遂改判:解除雙方銷售合同,經銷商按退一賠三規定,返還購車款25萬元並賠償購買方75萬元。

■法官說法

經營者提供商品有欺詐行為適用懲罰性賠償

圍繞本案爭議焦點以及判決結果,二審主審法官從三方面進行了深入闡述。

(一)新車售前檢測、維修是否需要主動告知消費者?

鑑於消費者對相關領域的專業知識和信息知悉有限,經營者和消費者之間存在嚴重的信息不對稱。在判斷需要主動告知消費者知情內容的範圍時,一方面,經營者不能以行業認知、行業慣例來對抗消費者所享有的知情權;另一方面,並非所有信息均應告知消費者。新車售前PDI維修內容是否屬於消費者知情權的範圍,應根據一般消費者的認知能力、消費心理及對消費者選擇權行使的影響作出判斷。對於直接影響消費者選擇權行使和真實意思表示的信息,經營者應當負有主動告知義務。

本案中,Y公司承認交付前係爭車輛後保險槓存在瑕疵,且維修行為已經超出車輛正常售前檢測的合理範疇,對該車進行的油漆修補與原廠噴漆存在著工藝和質量上的差異,不符合消費者對“新車”的認知標準。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關於保護消費者知情權、選擇權的有關規定、Y公司交付新車的合同義務以及交易上所要求的信義義務,Y公司理應交付未經維修或使用的無瑕疵新車,若車輛存在瑕疵應主動說明,但Y公司並未對上述可能影響消費者購買意圖的事實進行告知。但維修行為發生後,Y公司明知係爭車輛存在瑕疵並作修理處理,卻未在該車交付前向消費者主動披露相關維修信息,導致消費者在購買前並不知悉自己購買的新車存在瑕疵,誤以為是新車從而訂立買賣合同、受領車輛。

(二)消費欺詐如何認定?訂立合同時,概括性的格式條款效力如何判斷?

欺詐可以是積極作為,告知虛假情況,也可以是單純的不作為(沉默),隱瞞真實情況。欺詐行為包括負有告知義務時的不作為。本案中,Y公司違反告知義務,侵害消費者知情權,進一步侵害消費者選擇權,使其陷入錯誤認識,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不能充分體現其自由意志的,構成欺詐。

Y公司與鄧某訂立《訂單》時對PDI檢測進行了概括性的格式告知,但Y公司並未採取合理、顯著的方式提請鄧某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或按照鄧某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該條款實際上排除了鄧某作為消費者的重要權利,即知情權、選擇權。因此,該條款屬於無效條款。

(三)懲罰性賠償適用的法律依據何在?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從立法目的看,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恪守社會公德,誠信經營,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懲罰性賠償制度設立的目的就是不僅要使受害人所遭受的實際損失得到賠償和填補,還要讓經營者對其欺詐經營行為承擔更大的責任,付出更大的代價,從而對其產生懲罰作用,並威懾其他經營者,防止類似或更為嚴重的商業欺詐行為的發生。

此外,懲罰性賠償具有長遠的社會意義:一是引導社會預期,讓經營者預見欺詐行為所要承擔的嚴重法律後果,實施在開展經營活動時恪守誠信、守法經營,防止類似欺詐行為的發生;二是促進行業規則的樹立,使流程更加規範,程序更加透明,促進行業健康、高質量發展;三是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營造安全、放心的消費環境。

■司法觀察 制定交付規則 明確義務邊界

與其他消費品相比,汽車作為構造複雜的商品因其交易數額較大、安全性能要求較高,在交易過程中產生的爭議及隨之引起的社會關注也較多。近年來,隨著消費者維權意識的提高,汽車消費者遭遇欺詐後,通過法律途徑來維權的明顯增多。

PDI是新車在交車前進行的檢查,以確保交付的車輛符合安全標準和質量要求,這是經營者理應承擔的責任。但目前我國各大汽車生產廠商PDI檢測做法並不統一,亟待完善相關行業規則。

上海一中院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本著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實現社會效益最大化的角度對經銷商的欺詐行為作出了判決。同時,該院考慮到此類爭議的發生與目前汽車行業對於新車PDI檢測沒有統一的規則有關,就完善新車PDI檢測行業規則、明確告知範圍、督促經營者誠信經營、淨化市場環境,分別向中國汽車流通協會、上海市汽車銷售行業協會發出了司法建議。

建議制定汽車交付規則,明確告知義務邊界。鑑於現行法律法規並未對汽車交易中經營者的告知義務作出明確規定,建議協會能夠在充分調研論證、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制定相應的交付規則,規範汽車交易流程,明確經營者的告知義務。經營者在履行告知義務時,應當充分考慮一般消費者的正常理解能力以及消費心理,對如PDI檢測維修等可能影響消費者選擇權行使的事項,應當以明示的方式進行特別說明並對有關情況作詳細解釋,以避免消費者陷於錯誤認識,切實維護消費者的選擇權。

建議加強行業督促管理,提高企業生產質量。行業協會應發揮自身行業自治上的優勢,積極與生產企業溝通協調,加強對產品質量監督標準的控制,以市場需求倒逼生產企業提高產品質量,從源頭上減少侵害消費者權益案件的發生。

建議開展行業誠信教育,規範汽車消費市場。行業協會應站在推動汽車銷售行業健康發展的高度,積極制定並實施行業自律公約,把誠實信用放在首要位置,規範會員單位在銷售過程中的行為。對違反誠信原則、損害行業整體形象的會員單位,採取必要的行業自律措施。制定完善行業內爭議處理的規則和程序,積極就汽車銷售企業與消費者之間所產生的爭議事項進行調解。

此外,法院還提醒廣大汽車生產廠商和經銷商,汽車關乎人民群眾的出行安全,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務必恪守誠信,嚴把質量關,一旦涉嫌欺詐,將面臨嚴厲的法律制裁。

■專家點評

華東政法大學教授 金可可

汽車經銷商是否有告知義務,要看PDI檢測或者維修對於正常理性的消費者而言是否會影響其締約意願或決定;經銷商是否已經履行了告知義務,也要看正常理性的消費者是否已經能夠正確瞭解相關信息,作出正確判斷,PDI檢測後所作的通知,如過於概括或技術化,不宜認定為履行了告知義務。

復旦大學法學院教授 段匡

我國經濟已由高速增長階段轉向高質量發展階段,懲罰性賠償有其政策考量,應該有意識地培養一批挑剔的消費者,推動我國從製造大國向製造強國轉變,提高汽車質量,淨化汽車消費市場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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