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DR辦法是企業境外上市的助推器嗎?

  隨著近日證監會發布的《存託憑證發行與管理辦法》徵求意見,CDR(中國存託憑證)的腳步距離市場又近了一大步。業內人士預計按正常流程推算CDR試點預計6月可以落地實施。CDR管理辦法為已在境外上市的中企帶來了很好的契機,但同時,也讓許多擬議上市的企業家陷入了沉思。

CDR辦法是企業境外上市的助推器嗎?

新一任發審委成立以來過會率持續走低,數據顯示,今年一季度IPO過會率已降到46.4%,除此之外,排隊企業撤材料的情況愈演愈烈,更出現一天中38家企業集體撤材料。

有業內人士指出,發審委制度是發行監管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運行至今在吸收證監會以外的專家參與審核工作,發揮專家把關功能,從源頭上提高公司質量,強化對發行審核工作的監督,提高發行審核工作的公信力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隨著形勢變化,發審委制度也需要進一步予以完善。

從目前形式來看,“嚴”字當頭的審查制度取得很好把關作用,但從另一方面來看,這樣的形式下讓很多企業的上市之路越發艱難,即便是受支持的國家戰略性新經濟企業也不是隨便都能上,例如小米,也只能先在香港上市,再以新推出的CDR方式迴歸A股,而不能直接在國內IPO上市。

具有豐富實戰經驗輔導企業境外上市的綠專資本相關負責人表示,去年年底開始,向我們諮詢美國上市、香港上市的企業越來越多,今年一季度,我們簽約的企業和去年整年持平,另外還要幾家在接洽中。

這和國內目前大環境有莫大的關係,相對這些企業來說,赴美上市不僅能夠取更多的融資,企業的視野也更國際化,最重要的是美國上市門檻相對內地低,且時間上可以把控。現在CDR辦法出臺對境外上市的企業是一種利好,這意味著境外上市的中概股都有機會回到自己的國家發行CDR再度上市。

業內相關人士也表示,推出CDR一個重要的原因是不少在境外上市的中國概念股,業務發展很快且業績良好,但國內投資者無緣分享其成果。按照目前的制度,實施迴歸不但需要進行私有化等一系列複雜的操作,而且有的因為股權結構等不符合國內相關法律的要求,還要進行大的調整,綜合成本很高。

但CDR辦法的落地,對於這些企業來說不失為一個新的途徑,同時在境外上市還具有一定積極作用,對緩解IPO堰塞湖問題,以及為暫時不能在內地上的企業提供了一個新出口,整體上有利於推動中國企業的創新與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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