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人是弱勢群體?!被拆遷人漫天要價,不強拆,拆遷人該怎麼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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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過程中,一般情況下,拆遷方才是優勢方,被拆遷人一般都是出於弱勢地位的。

但是,總有那麼一些例外,也許是刺頭,也許是無理取鬧,也許是搞不清楚狀況的。

他們向拆遷方提出補償標準的時候,總是會讓拆遷人束手無策,因為要加太高了,明顯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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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下述案件中的小曾。

小曾在縣城的商業圈附近有一套三居室。

後來,縣裡決定擴大商業圈,小曾所在的房屋被納入了徵收範圍之內。

按照公告出來的信息,小曾可以獲得一套130平米的房子,外加十萬元的補償。

但是,小曾覺得自己的房子地理位置比較好,便向拆遷人提出增加補償,要求拆遷人給自己一套145平米的套房,外加一間臨街的50平米的店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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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人覺得小曾要價太高,根本不可能按照他的要求進行補償。

但是,如果不按照他的要求來,小曾就不籤房屋拆遷補償協議。

這個時候,很多人估計會想到強拆。

但是,我國法律明確規定,強拆的行為是不允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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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拆遷人怎麼做,才是合法的呢?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規定,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

本案中,拆遷人可以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和小曾進行交涉。

多次交涉之後,如果拆遷人和小曾依然不能達成共識,簽訂補償協議的話,拆遷人可以報請縣政府,由政府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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