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分手了,是否要賠償對方“青春損失費”

在現實生活中,會出現很多這種情況:男女在談戀愛期間或者同居期間,因為性格的不合最終導致不合分手,但是女方就是要求男方要賠償自己的“青春損失費”,因為女人的青春就拿幾年的,卻都花在男方身上,覺得不值,需要得到一些補償的,那麼法律支持這種“青春損失費”嗎?男方是否就應該付給女方“青春損失費”?

同居分手了,是否要賠償對方“青春損失費”

“青春損失費”並不是一個法律概念,而是民間“發明創造”的一個詞語。青春損失費一般是指在男、女雙方因戀愛分手或婚姻關係解除後,男方或女方(一般為女方者居多)自覺為對方付出較多,希望對方對自己的青春損失進行一定經濟上的補償。

根據《民法通則》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其中並無賠償青春損失費的規定,“青春損失費”也不屬精神損害賠償的範疇,所以要求“青春損失費”的賠償沒有法律依據,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同居分手了,是否要賠償對方“青春損失費”

在戀愛婚姻糾紛中,女方要求男方支付“青春損失費”,我們可以分析這個協議是否是有法律依據的,從精神損害賠償的角度來看的話嗎,“青春損失費”是不受法律保護的,而且這個“青春損失費”也是不合理的,雙方在戀愛同居期間都是屬於自願的,對方都付出了時間跟精力。

同居分手了,是否要賠償對方“青春損失費”

什麼情況下法律支持對方給付“青春費”

一、 離婚時,約定一方向另一方給付青春費

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夫妻離婚時,應對共同財產的分割及子女的撫養達成一致意見。離婚時約定的“分手費”,實質是對男女雙方在離婚時一方給付另一方的財產或精神損失而給的補償。

二、雙方均無配偶者同居,終止分居時,約定的青春費

如果自願支付方已經支付了,也不能以“青春損失費”不受法律保護為由要求接受方返還。

同居分手了,是否要賠償對方“青春損失費”

什麼情況下對方可以要回“青春費”

在屬於“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下,“青春補償費”即使已經支付了,如果是用夫妻共同財產支付的,那麼支付方的配偶是有權起訴請求“第三者”予以返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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