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中案峰回路转!因追债引发的故意伤害致死案 凶手却另有其人

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韦某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这起因追债引发的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件获终审宣判。看似简单普通的案件,对于承办这起案件的浦北县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的检察官来说却是不简单、不普通的,案件关键证据不到位、司法鉴定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真凶另有他人·······七天的审查逮捕期限内案情跌宕起伏、峰回路转,真凶最终被抓获,有效避免了一起冤假错案的发生。

细致审查,发现关键证据缺位不轻易下结论

12月的最后一天,浦北县检察院收到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韦某锦故意伤害案。被害人到嫌疑人家中追债时与嫌疑人发生冲突并砸坏了嫌疑人家中摩托车大灯,准备离开时嫌疑人从家中冲出与被害人厮打,经围观群众拉开,嫌疑人离开了现场。不久后,被害人倒在厮打现场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初步鉴定,被害人因脾破裂大出血死亡。案卷中嫌疑人供述了其在犯罪现场与被害人相互殴打,在场五名证人均证实案发当时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相互殴打,一切证据都指向嫌疑人。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对公安机关的报捕材料和证据认真审查后,发现案卷中没有附被害人尸体照片,尸检鉴定意见也尚未做出,在被害人死因尚未有明确鉴定意见时依据其他相互印证的证据是否可以做出批准逮捕决定?面对手头上还有几件未办结的案件,承办检察官没有轻易的对这件案件作出结论,马上联系了公安机关要求补充司法鉴定意见,查清被害人死亡的真正原因。

严查细究,紧盯案件疑点深挖不放松

距离七天的办案期限还有两天时,承办检察官收到了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当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时,检察官眉头紧锁。鉴定意见认定被害人符合机械性损伤致脾破裂出血死亡,但鉴定意见中关于被害人身上伤痕属于棍棒伤的描述与目前言辞证据中关于空手打斗的情形有矛盾之处,被害人伤情可疑。承办检察官立刻联系了鉴定中心的鉴定专家和钦州市检察院的法医,咨询是否存在拳打或脚蹬出现被害人身上伤痕的可能,鉴定专家答复确定伤痕是棍棒伤。承办检察官再次翻阅了卷宗,发现勘查检察笔录中公安机关提取了一把断柄的铁铲,但没有任何证人对现场该断裂的铁铲木柄有过陈述,嫌疑人也没有提到过用木柄打人的情节,案件再次陷入僵局。办案期限紧迫,为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破解案件的疑点,承办检察官到看守所提审了嫌疑人韦某锦,耐心细致地对嫌疑人进行了思想疏导,嫌疑人详细回忆了案件经过,不经意间供述了一个在公安机关讯问时没有提到的重要细节,其冲出房门欲与被害人厮打时有人拿有一根木棍将其拦住,这一重要细节证明了当时案发现场有人拿有木棍。鉴定意见证明被害人的致命伤系棍棒伤,而这个在现场持木棍的人是否参与殴打了被害人?更大的疑问摆在了承办检察官面前。鉴于案件疑点重重,承办检察官当晚立即介入案件,引导公安机关重新调查取证,对案件存在的问题逐一开展调查核实。

引导侦查,跟踪监督抓获真凶

在承办检察官的建议下,公安机关连夜指派办案人员前往案发乡镇对五名在场的证人补充进行了询问,此时距离七天的办案期限仅剩一天。在公安机关补充询问的过程中,其中一名证人补充证言提到犯罪嫌疑人韦某锦殴打被害人离开现场后,韦某标从韦某锦家中拿出铁铲,使用木柄殴打被害人。而案卷材料显示韦某锦正是在韦某标的要求下到公安机关投案的,隐藏在背后的真凶韦某标逐渐浮出水面。公安机关随后对韦某标实施了抓捕,其到案后,在证据面前心理防线很快被攻破,如实供述其在韦某锦离开后,在现场拿了一把铁铲殴打了被害人的事实。同时,另一名证人在公安机关的补充询问中亦陈述了韦某标用铁铲殴打被害人的情况,至此案件的真凶韦某标在审查逮捕期间最后一刻被锁定。鉴于没有任何在案证据证实韦某标与韦某锦具有共同伤害被害人的犯罪故意,且韦某锦仅用拳打和脚踢,造成被害人致命的棍棒伤不是其造成的,承办检察官依法果断地对韦某锦作出了不批准逮捕决定。仅仅20天,公安机关补充了相关证据,浦北县检察院依法对韦某标作出批准逮捕决定,韦某标最终获刑十五年。

这件案件只是检察官办理的众多审查逮捕案件中的一例,办案经过恰恰是检察机关坚守防止冤假错案底线,依法审查判断证据,坚守公平正义生命线的真实写照,让无罪的人不受法律追究,让有罪的人依法受到法律制裁,以实际行动践行“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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