绑架!抢劫!故意伤害!威海终审裁定4人恶势力犯罪集团

2019年4月12日,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张某、成某等4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作出终审裁定,依法驳回首要分子张某和重要成员刘某的上诉,维持了荣成法院以故意伤害、绑架、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九年至四年九个月不等的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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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小王是一名干体力活的打工人员,2017年他从老家来到沿海小城荣成,7月28日经职业中介所介绍去了荣成市斥山街道的鸿运装卸队打工。本想大干一场,多赚点钱,没想到遇到了凶神恶煞的张某,强迫其签订了比“996”更熬人的全天候待工、务工合同,不但工资低、无休假、无保险、无安全保障,甚至连人身自由都没有,但一起干活的工人迫于张某的淫威全都不敢吱声。

“再凶还能把我怎么的,大不了就白干了。”几天后,不堪折磨的小王下定决心后找张某辞职。但刚说了自己的辞职请求,张某就对身边的人使了个眼色,站在门口的人拉上了铁门,快步走了过来。小王心想不妙,赶紧逃往二楼,拿出手机想报警,却被张某的手下成某一把夺过来挂断,并遭受了数人的拳打脚踢,然后就是更加剧烈的殴打,小王不停地求饶,张某及其手下才停手。后经鉴定,小王的伤势构成轻伤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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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29日,小刘、小赵和小孙同样经职业中介所来到鸿运装卸队,并被迫签订了“卖身”合同。没过几天,小孙见势头不好,偷偷跑了,小刘、小赵见状也向张某表示想辞职。张某大怒,带着成某等人把小刘、小赵带到郊外,以电棍殴打他们。“你们是我从中介花钱买来的,合同都签了,现在却想跑!想不干可以,拿钱来。”小刘、小赵表示没钱,张某就打电话向小刘家人索要4800元、向小赵家人索要20万元,并恐吓道:“想让你儿子活命,赶紧凑钱吧!”

之后,张某为首的犯罪团伙又以索要赔偿费用为名义,对提出离职的小安等10名工人,采用持电棍电击、持橡胶棍殴打、持刀威胁、拳打脚踢的手段强索钱财共22400元,实际得款12300元。

案件发生不久,公安机关根据知情人提供的线索,将张某一伙人抓获,并解救出全部工人。

判决结果

该案于2018年12月28日由荣成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法公开宣判,一审判决:

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绑架罪、抢劫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被告人成某犯故意伤害罪、绑架罪、抢劫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抢劫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抢劫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一审宣判后,部分被告人针对是否构罪和量刑过重等问题提出上诉。针对上诉请求,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次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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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什么是恶势力犯罪集团?有什么特征?

恶势力犯罪集团是符合犯罪集团的法定条件,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恶势力犯罪组织。其特征表现为:有三名以上的组织成员,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较为固定,组织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共同故意实施三次以上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或者其他犯罪活动。

张某等4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的宣判,重拳打击了渔港码头附近装卸队违法违规用工并对劳动者实施故意伤害等犯罪行为。下一步,荣成法院将继续发挥审判职能,依法加大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地区、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中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惩处力度,继续向相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堵塞管理漏洞,规范行业行为,震慑黑恶犯罪,净化发展环境,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幸福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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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行业领域黑恶违法犯罪30种外在表现形式!

为深入推进山东战役“破袭战”和涉黑涉恶线索核查“百日会战”行动,近日,荣成市扫黑办组织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对我市重点行业领域可能存在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行为总结统计出30种外在表现形式。现公布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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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治安全领域

1、利用邪教组织或假借宗教信仰,以暴力恐怖等手段干扰政治安全、煽动民族矛盾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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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利用网络散布污蔑党和国家领导人等政治谣言,发布恐怖言论、图片、视频进行恐怖宣传的行为。

3、未经批准成立非政府组织,利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他人参加的行为。

4、境外黑恶势力发展渗透,以及勾结跨国跨境黑恶势力从事违法犯罪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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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市场领域

5、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物流运输、旅游景区等领域,暴力介入、垄断货源、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取保护费、看管费、进场费等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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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在渔业码头、建筑施工、出国劳务、石子矿山渣土车等领域,非法拘禁、强迫劳动、敲诈勒索、殴打、克扣工资的行为。

7、利用虚假价格、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手段诱骗、恐吓、敲诈、殴打消费者,损害市场经济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8、未取得相关资质,从事非法中介、营运等服务,对务工人员、正规从业人员进行威胁、恐吓、殴打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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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采用非法拘禁、暴力威胁等手段开展非法会销、传销及变相传销活动的行为。

三、海洋渔业领域

10、对他人船只以进入其养殖区、损坏其网具为由,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行索要远高于其实际损失赔偿的行为。

11、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霸占海区,私自围海,不许其他渔民进入海区作业,组织外海区渔船非法到本海区进行捕捞作业,非法强占他人海域或为非法作业渔船提供保护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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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越界捕捞、禁渔期非法捕捞、长期使用禁用网具捕捞及操纵、非法持有大型涉渔“三无”船舶进行捕捞,以暴力威胁、谩骂、恐吓、殴打等手段阻挠执法、拒不整改、违反禁止离港、限期归港的行为。

13、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在海上实施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非法拘禁、强迫劳动、聚众斗殴、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操控走私等扰乱海上治安秩序的行为。

四、建设领域

14、在征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采取摆队形、站场子、暴力威胁等手段,恐吓征地拆迁对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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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混凝土搅拌站、水利、农业、道路管养等领域,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恶意围标串标,干预、操纵、把持、强揽工程项目,强行推荐设计、施工、监理队伍,强行肢解分包工程的,有组织地阻挠合法材料设备进场,强卖建设材料、租赁设备,强装强卸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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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在项目建设施工中,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煽动闹事,恶意阻断施工道路、强行拉闸限电、停水停电,违法阻挠正常建设施工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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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金融领域

17、阻碍抵(质)押资产拍卖、暴力威胁竞拍人竞拍抵(质)押资产、强行占据抵(质)押资产并违规处置等方式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

18、非法从事或变相从事违法放贷业务,虚增债务规模、变相收取高额借款利息,并以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暴力威胁、侮辱、恐吓、骚扰、欺诈等手段催收贷款以及追偿资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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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以虚假转账、签空白合同、收取保证金、还款收现金不转账不打借条等方式,借用诉讼、仲裁、公证或采用恐吓、胁迫、暴力威胁等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套路贷”“校园贷”行为。

六、社会领域

20、采用威胁、恐吓、敲诈勒索等手段,有组织地操纵工人进行恶意讨薪、暴力讨薪的行为。

21、在医疗纠纷调处过程中,组织、煽动、参与闹事或暴力威胁甚至伤医伤护的行为。

22、利用宗族势力,纠集社会闲散人员采用诱骗、恐吓、敲诈、殴打等暴力威胁手段,介入和把持基层政权,横行乡里、干扰破坏基层换届选举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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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借维权为名,组织、煽动、串联、胁迫、诱使他人采取故意毁坏公共财物、携带危险物品,侮辱、谩骂、殴打国家工作人员或冲击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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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为达到非法获利目的,介入群众信访活动,巧立名目组织人员向企事业单位或其他人员敲诈、勒索财物的行为。

25、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对在校学生实施欺负、侮辱,造成身体伤害、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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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采用威胁、恐吓、哄骗、殴打、非法拘禁等手段,搞私人调查、替人追讨款项等债务,危害债务人及其亲属等人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

27、在各类场所组织、操纵、经营卖淫嫖娼、赌博、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28、组织雇佣网络“水军”,通过网络进行威胁、恐吓、侮辱、诽谤、滋扰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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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公职人员利用权力,包庇、纵容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收受贿赂、渎职侵权的行为。

30、其他需要关注的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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