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雲南高院發佈拒執罪十大典型案例,有人已獲刑3年

還錢嗎?

不還!

拘了!

憑什麼抓我!

還可能被判刑!

我還!

......

長期以來,一些被執行人不履行生效判決,千方百計規避執行,甚至刁難法院執行,隱匿、轉移財產。這些人往往“不見棺材不掉淚!”不對其採取強制措施其就存在僥倖心理。而對於情節嚴重的規避和抗拒行為,法院將追究其刑事責任!

可以說,依法打擊拒執犯罪,成為了全省法院推進“基本解決執行難”工作的重要法律手段之一。

「重磅」云南高院发布拒执罪十大典型案例,有人已获刑3年

5月28日,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佈會,向社會發布雲南法院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犯罪十件典型案例。雲南高院黨組成員、執行局長劉宗根說:

「重磅」云南高院发布拒执罪十大典型案例,有人已获刑3年

以此向社會傳達雲南法院堅決打擊拒執犯罪,深入開展反規避、反抗拒執行的決心。

「重磅」云南高院发布拒执罪十大典型案例,有人已获刑3年「重磅」云南高院发布拒执罪十大典型案例,有人已获刑3年

生效判決的執行,是整個司法程序中的關鍵一環,關係到勝訴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兌現,判決如果得不到執行,法律規定就會成為一紙空文,社會主義法治尊嚴就無從談起。

發佈會上,劉宗根指出,長期以來,一些被執行人缺乏履行法院判決的主動性和自覺性,對法院的執行工作不配合、不協助,甚至刁難執行,隱匿、轉移財產,視生效裁判為兒戲;一些具有法定協助執行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被執行人通風報信,幫助其規避執行。這些行為嚴重阻礙了生效判決、裁定的執行。

「重磅」云南高院发布拒执罪十大典型案例,有人已获刑3年
「重磅」云南高院发布拒执罪十大典型案例,有人已获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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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兩年多來,全省法院多措並舉,重拳出擊,持續加大強制執行力度和信用懲戒力度,持續開展了反規避、反抗拒執行行動。一是對查實的一般規避行為,充分運用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予以懲戒。二是對情節嚴重的規避和抗拒行為,利用公訴、自訴兩種渠道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2016年1月以來,全省各級法院已判處拒執罪案件147件。

今年是“用兩到三年時間基本解決執行難”的最後一年,是決戰之年、攻堅之年。劉宗根說,決戰決勝“用兩到三年基本解決執行難”工作時間緊,任務重,全省法院將堅決貫徹最高法院的決策部署,全力以赴,不辱使命。

發佈拒執罪十大案例的目的:

一是向社會客觀展現全省法院在解決執行難工作中與公安、檢察機關聯手打擊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犯罪的成果;二是向社會傳達雲南法院堅決打擊拒執犯罪,深入開展反規避、反抗拒執行的決心;三是以案例通報的形式,再次敦促被執行人自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告誡被執行人以任何方式規避、妨礙、抗拒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都將會付出經濟、信用甚至人身自由的代價。

部分典型案例

1

案例

欠錢80萬卻擅自隱匿、轉移財產

男子被判拒執罪

2015年4月,保山中院審理原告林祥雲與被告蔡開富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作出一審判決判令蔡開富歸還林祥雲借款本金80萬元及利息。判決生效後,蔡開富未主動履行,林祥雲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立案執行後,責令其限期履行,如實報告其財產情況;在執行程序中,如果財產狀況發生變動,其應當及時補充報告。蔡開富未按執行通知書要求履行,也未申報財產。

2015年12月,蔡開富將自己在強曉加油站的22.5%股份轉讓變現,獲得資金206萬元。其收取10萬元現金,同時指使買受人將其餘資金存入其指定的第三方賬戶。2016年6月,蔡開富將其名下的奧迪A6轎車出售給他人。以上兩次財產狀況變動,蔡開富均未向法院報告。

法院決定對其司法拘留,2016年11月8日將本案線索移送公安機關。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後,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檢察機關指控被告人蔡開富犯拒不執行判決罪,向法院提起公訴。

雲南省保山市隆陽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前述事實並認為,被告人蔡開富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轉移財物,拒不申報財產狀況,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蔡開富在刑事案件立案後已履行生效民事判決確定的部分義務,可酌情從輕處罰,判決被告人蔡開富犯拒不執行判決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2

案例

交通事故致人傷殘

車主“玩失蹤”規避執行獲刑半年

被執行人趙紅飛因其僱員趙壽海駕車高速行駛,致同車乘客楊根偉受傷致高位完全截癱(一級傷殘)。該案鶴慶縣人民法院、大理州中級人民法院兩審終審,判決由趙紅飛、趙壽海連帶賠償楊根偉等六名原告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等各項損失共計49萬餘元。判決生效後,趙紅飛、趙壽海未按判決履行義務;楊根偉等六人遂於2013年5月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執行過程中,趙紅飛、趙壽海先後交付執行款共計5萬元, 在法院主持下,兩被執行人與楊根偉等達成執行和解協議,由兩被執行人對賠償款各自承擔50%責任;趙壽海已按和解協議約定履行完畢。

趙紅飛拒不履行和解協議且外出去向不明,經法院多方尋找,均無法查找到其下落,執行法院遂將該案線索移送公安機關。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後,通過網上追逃,於2016年5月22日在廣東省廣州市白雲機場將趙紅飛抓獲到案。

趙紅飛歸案後,其家屬代其將執行款13.5萬元交到法院;庭審當日,趙紅飛將餘款8萬餘元全部支付給受害人。

檢察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趙紅飛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鶴慶縣法院經審理後判決被告人趙紅飛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3

案例

獲得近百萬拆遷款卻不還40萬欠款

女子獲刑1年半

原告楊名壽與被告徐慶菊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經昆明市官渡區人民法院一審、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被告徐慶菊償還原告楊名壽借款40萬元及利息。判決生效後,徐慶菊未主動履行,楊名壽於2013年1月向雲南省昆明市官渡區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被執行人徐慶菊在具備執行能力的情況下拒不執行法院生效判決;並且為規避執行,尚在案件審理階段就將其名下財產進行轉移。2015年6月,徐慶菊因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被執行法院決定司法拘留十五日。

2016年7月,執行法院獲悉,徐慶菊在昆明市大板橋街道有房屋拆遷補償款待領取,法院執行人員立即前往執行。但徐慶菊卻在執行人員趕到前就將補償尾款轉移至其銀行賬戶。待執行人員趕到銀行後發現,徐慶菊已將款項提取。後執行人員向徐慶菊核實,其承認已領取拆遷補償款99萬餘元的事實。執行人員敦促其主動履行還款義務,徐慶菊當時承諾第二天即償還所有款項,過後卻仍不履行。

2016年8月,執行法院將該案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機關;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後,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2017年3月,檢察機關指控徐慶菊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向法院提起公訴。

官渡區法院經審理查明前述事實,以被告人徐慶菊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被告人提起上訴,昆明中院審理後,於2017年8月作出終審判決:以上訴人徐慶菊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改判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

4

案例

公司出資人被追加執行後拒不履行

經提起自訴被判刑1年

自然人出資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無財產可供執行的情形下,執行法院依法追加公司出資人為被執行人;被執行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申請人提起自訴,法院以被告人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被執行人有期徒刑一年。

羅平縣人民法院受理原告李成瑞與被告羅平致勝汽車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汽車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在法院主持下雙方達成調解,由汽車公司於2014年8月5日前給付李成瑞汽車配件款66990元。

法院民事調解書生效後,汽車公司並未按期履行給付義務,李成瑞向法院申請執行。法院在執行過程中查明,被執行人汽車公司屬於自然人出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已歇業,無財產可供執行,而熊政權是汽車公司的股東及實際控制人。

2015年5月,法院依法裁定追加熊政權為該案件的被執行人。經法院執行人員多次敦促其履行判決義務,熊政權均以經濟困難為由未予履行,但其在此期間依然出入高檔飯店,甚至還在家中大擺酒席宴客。

2016年5月4日,熊政權因拒不執行裁定被法院決定司法拘留;同月13日,申請人李成瑞指控被執行人熊政權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同月17日,熊政權被法院決定逮捕,次日被公安機關執行逮捕。

羅平縣法院經審理後判決被告人熊政權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5

案例

達成執行和解後仍不履行

違反限制消費令 他獲刑3年

2010年3月,陳坤富將其承包經營的杉木林以12.5萬元的價格出售給田維榮,田維榮向陳坤富支付3.6萬元後將杉木砍伐完畢,卻對餘款拒不支付。陳坤富向法院起訴,雲南省文山州中級人民法院於2012年10月作出終審判決,判令田維榮向陳坤富支付合同餘款8.9萬元。

判決生效後,田維榮未主動履行,陳坤富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過程中,雙方達成和解協議約定由田維榮分期履行義務;但田維榮在履行5000元后,對剩餘部分拒不履行。

陳坤富向法院申請恢復執行原生效判決。經執行法院調查,田維榮每年均有固定的房屋租金收入1.6萬元,並於2014年4月花費3.6萬元購買一輛二手面包車。因田維榮拒不履行判決義務,法院決定對其司法拘留十五日,後其仍拒不履行。

經公安機關偵查、檢察機關提起公訴,富寧縣人民法院經審理,因其認罪態度好,且已履行完支付義務,對其從輕處罰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其曾因犯濫伐林木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在緩刑考驗期內又犯新罪,依法撤銷緩刑,執行有期徒刑三年;總和刑期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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