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遠法院再判一起“拒執罪”案件

招远法院再判一起“拒执罪”案件

膠東在線12月13日訊(記者 王婧妍 通訊員 薛永超) 近日,招遠法院對一起“拒執罪”案件公開宣判,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被告人韓某某有期徒刑兩年,緩刑兩年六個月。

韓某某原系河北省隆化縣某礦業有限公司的董事長,2010年9月7日,滕某與該礦業有限公司簽訂居間合同,介紹韓某某與招遠市某礦山有限公司認識,促成兩家公司簽訂股權轉讓合同,約定居間報酬475萬元。韓某某未按約定給付滕某相應的報酬,滕某訴至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

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於2013年4月24日作出判決:被告韓某某支付原告滕某居間報酬475萬元。被告韓某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維持原判。被告韓某某拒絕履行生效判決義務,滕某向法院申請執行。

2015年6月2日,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將滕某申請執行案指定由招遠法院執行,招遠法院於2015年6月10日下達執行通知書,並於2015年6月23日向被執行人韓某某發出執行通知書。在執行過程中,執行幹警發現被執行人韓某某為達到拒付申請執行人滕某居間費用之目的,利用多人銀行卡隱藏、轉移財產,情節嚴重,其行為涉嫌構成犯罪。招遠法院於2017年3月22日將案件移交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2018年9月29日,在逃人員韓某某被公安民警抓獲歸案。

10月29日,韓某某委託家屬將執行款475萬元交到招遠法院,該案件執結。

11月26日,招遠市檢察院向招遠法院提起公訴,指控韓某某的行為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韓某某對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考慮被告人韓某某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及時履行全部執行義務,可酌情從寬處罰並適用緩刑,故對被告人韓某某作出以上判決。

“拒執罪”是破解執行難、重擊“老賴”的一項重要舉措,2018年以來,招遠法院以“拒執罪”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3案3人,判處刑罰2案2人。通過依法追究失信被執行人的刑事責任,引導當事人作出積極履行生效判決的正確選擇,對於維護司法權威,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發揮了積極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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